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我省将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市乡村振兴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围绕产业振兴、乡村治理、要素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部署,为我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在产业振兴方面,《条例》鼓励推动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培育富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鼓励整合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服务资源,建设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资供应、育秧栽插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让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在乡村治理方面,《条例》明确,乡村治理应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创新议事协商形式和机制,推广积分制、清单制、屋场会等治理模式;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实现乡村事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赋能与减负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条例》要求,推动乡镇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式办理、部门信息系统一平台整合、社会服务管理大数据一口径汇集,推进数字乡村治理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乡村治理模式,提高乡村治理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在要素保障方面,《条例》作了详细规定,将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保障农业生产必要的制种、农机仓库、农业产业设施、养殖、机耕道路建设等农业设施用地;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鼓励退休公职人员回乡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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