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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获5万元帮扶,全省第四期职工大病关爱行动已开始
发布时间:2023-08-31 08:44      来源:掌上衡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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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记者从衡阳市总工会了解到,为关爱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第四期职工大病关爱行动。目前,符合条件的患大病职工可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可获得5万元的医疗补助金帮扶。

职工大病关爱行动,是指针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职工开展的关爱帮扶行动,第四期职工大病关爱行动关爱对象为本省参加各地各系统上期或当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含农民工)。职工个人如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或者其他医疗费用较大的疾病,并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期间十二个月内的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含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补助和二次补助)报销,工会医疗救助帮扶(指建档困难职工)以及社会救助后,职工个人自负医疗治疗费用仍然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可申请第四期职工大病关爱行动。

此次帮扶标准为,职工符合大病关爱帮扶条件且个人自负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超过30万(含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

患大病职工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职工大病关爱行动帮扶申请审批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表、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和工会帮扶、社会救助情况等相关材料。如患大病职工当期和上期所属职工医疗互助关系不同,则向当期职工医疗互助关系所在地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如申请人符合大病关爱帮扶条件,但是因大病已身故的,则需另外提交死亡证明、受益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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