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应急管理部网站11月7日消息,《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2023年10月7日应急管理部第2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等内容,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应急管理行政许可由不同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实施的,应当明确不同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对于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负责实施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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