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为加强衡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保护对象覆盖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全市目前共有6片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原建湘柴油机厂、南岳北支街、白渔潭水电站、核工业272厂、探矿机械厂、苗圃铁路;5处历史地段,包括回雁峰、中山路、青草桥、湘南学联、东洲岛;135处历史建筑,其中市辖区52处,涵盖铁路文化宫、建湘柴油机厂职工宿舍等。此外,全市拥有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28个中国传统村落,以及471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国保15处、省保123处、市保106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全市登记在册项目达2000余项,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1项、国家级6项、省级49项。古树名木共计15124株。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协调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文物、发改、林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保护格局。
在保护措施上,《条例》严格规范了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同时,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拆除等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明令禁止开山、采石、破坏历史风貌等七类行为。
除了严格保护,《条例》也积极鼓励活化利用与传承。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博物馆、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发展文化旅游等多种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为确保《条例》落地实施,市住建、文旅、城管等部门已开通咨询服务电话:市住建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0734-8294398、村镇科0734-8294151;市文旅广体局非遗科0734-8869010、文考科0734-8869775;市城管局园林绿化科0734-8809331,欢迎市民咨询和监督。
(全媒体记者谢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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