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0-47497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0—00006 | 文号 | 衡政发〔2020〕6号 |
公布时间 | 2020-07-02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2025-06-2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实行“两分离、三集中”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实行
“两分离、三集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解决衡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合法权益,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两分离原则。
1.购房人办证权益与开发商履行义务相分离。即购房人办证权益不因开发商完善开发手续、纳税、接受处罚等义务未履行而受影响。
2.购房人办证权益与职能部门履职相分离。即购房人办证权益不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监管处罚等职能未履行而受影响。
(二)三集中原则。
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支部根据摸排呈报情况,实行“三集中”(集中交办、集中处理、集中办结)。“集中交办”即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召开集中交办会;“集中处理”即有关责任单位根据交办意见集中处理;“集中办结”即有关责任单位按集中交办精神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结。
(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处理所适用的政策法规、税费标准等,参照当年建筑物建成或转让时施行的政策标准执行。
(四)鼓励担当,容缺免责。
对不为私利,勇于担当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理遗留问题时存在工作瑕疵,要充分考虑遗留问题的特殊性,尊重处理结果,为担当者担当。
二、组织领导
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支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中化解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办理;要破解难点、打通堵点,排除阻力和障碍;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职,既要在今年内全面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又要坚决遏制新增“遗留问题”,防止恶性循环。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既要敢于对历史担当,大胆处理,消化历史存量,又要对未来负责,坚决履职,防止遗留问题增量;要制定“处遗”实施细则,为负责处遗工作的人员提供切实可操作的处理方案;要组织专班人员,提供足够的保障,集中攻坚克难。
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属地责任,在保障上对工作经费、“无主”项目应尽的测绘、整改等义务实行兜底,在项目审核上严格把关。
三、受理范围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公租房以及经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支部审批准予纳入处理范围的其他类房屋,可申请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1.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实际入住;
2.无权属争议;
3.不属于拆除对象;
4.质量、消防符合基本要求;
5.未被纳入征收范围。
(二)报建手续齐全,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法律关系清楚的项目按正常程序办理权属登记不纳入遗留问题范围。购房户个人义务(房款、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未履行完毕的不纳入处理范围。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遗留问题摸底调查,收集基本资料和图纸,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测绘,连同《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呈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向市集中化解办呈报。年代久远无法找到建设单位的,由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导和组织业主委托测绘。
(二)集中交办。市集中化解办将城区的申请项目分别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土地权属认定和规划拆除认定;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建筑和消防安全基本合格认定;交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处理纠纷和矛盾,核定征收范围,查明项目业主入住情况;交市税务局核实开发商和购房户的税务缴纳情况;交财政局核实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各单位将核实情况限时反馈至市集中化解办。
市集中化解办将各部门认定意见汇交至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对项目是否符合遗留问题受理范围和条件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机构、职能部门参与核实。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核实完成后出具《遗留问题核实意见书》(附件2)上报市集中化解办。
(三)集中处理。市集中化解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支部将遗留问题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集中办证处理。
(四)集中办结。市集中化解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支部将遗留问题交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处罚、整改、税费追缴、行政确认等后续工作,实现办结。
五、其他事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细则为衡政发〔2018〕15号文的补充,此细则与15号文相悖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呈报表
2.遗留问题核实意见书
附件1:
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呈报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时间:年 月 日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概况 | 名 称 | ||
性 质 | ||||
位 置 | ||||
建设单位 | ||||
承建单位 | ||||
建设内容 | 实建: 栋;总建筑面积: 平方; 其中,住宅: 平方;商铺: 平方;其它: | |||
开工、竣工 时 间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交付情况 | 交付时间 | |||
入住情况 | 已入住: 户;未入住: 户 | |||
已办 手续 情况 | 国 土 | |||
规 划 | ||||
质 量 | ||||
消 防 | ||||
税 务 | ||||
财 政 | ||||
房 产 | ||||
办证 主要 困难 | ||||
呈报 意见 |
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 | |||
联系 方式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姓名: 职务: 电话: | ||
辖区政府代办人 | 姓名: 职务: 电话: | |||
承建单位联系人 | 姓名: 职务: 电话: |
附件2:
区遗留问题核实意见书
项目名称情况 | |
项目位置 | |
核实调 查情况 | |
核实小 组综合 意见 | |
成员签名: | |
区长 (主任) 意见 |
区长(管委会主任)签字: |
注:“核实综合意见”重点核实项目纠纷和矛盾处理、业主入住情况,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土地权属是否清晰,规划是否拆除、建筑和消防是否基本安全,作出项目是否纳入遗留问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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