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0-64943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0—01002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0〕4号 |
公布时间 | 2020-05-09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5-05-09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
“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实施方案
2013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湘江保护和治理作为“一号重点工程”以来,通过第一个、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实施,湘江流域衡阳段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支流污染、城乡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为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优化、巩固、提升、拓展”原则,把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摆在优先位置,突出不达标水体治理和支流重金属污染治理,协同推进流域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到2021年,湘江流域保护和治理达到如下目标:
(一)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巩固,干流和主要支流考核评价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
(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三)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以上。
(四)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在35.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50立方米以内。
(五)市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控制。
(六)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0%以上,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基本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1.加强重点流域综合防治。以蒸水、舂陵水、洣水、耒水等支流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原则实施综合整治,通过排查原因、精准治污、信息公开、强化督导等措施,加快补齐流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实现国控、省控考核评价断面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单位参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020年重点开展蒸水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 启动松亭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完成立新大道、长湖路污水管网改造;进一步排查呆鹰岭镇、华源市场、建设新村、雁栖湖周边区域等污水排放情况,确保角山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污水全部进入角山污水处理厂;对蒸水城区段生活污水排口彻底截污,稳定运行王家堰、黄沙湾、愉景新城等污水提升泵站,加快立新泵站周边污水管网的改造,确保王家堰、黄沙湾、红湖、西湖等排口直排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行三塘污水处理厂,加大对柿江河、熬陂河的治理,完成三塘镇、呆鹰岭镇、角山镇等污水干(支)管网建设;制定吸粪车行业管理方案,规范吸粪车辆行业管理秩序;加强市城区配套的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产生的垃圾渗(压)滤液的规范管理,确保2020年底前蒸水水质稳定达Ⅲ类水质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2.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加快实施幸福河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加强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的日常监管,2020年,市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2021年,市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有效控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参与)3.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限期完成整治任务。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参与)
(二)持续深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
4.加强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按照“一区一策”原则,继续深入推进水口山、大浦、松木、金甲岭等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控新治旧”,基本完成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5.解决重点区域环境隐患。针对常宁水口山等区域重金属超标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并加快实施整治方案,全面改善重金属超标状况。加快推进关停企业遗留废渣、废液安全处置,督促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三)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6.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确保市城区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面达标。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整治,确保流域内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全面达标。推进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排查,2019年底,完成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调查,基本完成“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和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环境问题排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参与)。7.推动城乡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和达标建设。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快实施学校供水安全工程,有效解决自来水“二次污染”等饮用水安全问题,不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规范化建设,2021年底,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快落实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参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推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加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0年,流域内实现100%的乡镇通自来水,力争农村自来水管网覆盖85%的行政村。(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8.加强双(多)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珠晖水厂维护及管理,保证在突发情况下能应急启用。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应急供水需求,根据水源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9.合理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红线制度和“三线一单”管控措施。提升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产业整合升级力度,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矿业发展,有序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的搬迁改造工作。湘江干流沿江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化工、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促进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序推进,2019年底,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化工企业和工业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参与)10.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整治。2020年底,依法完成对“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提升改造或整合搬迁工作。加快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持续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与)持续巩固重金属污染治理成效,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力度,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落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建立土壤与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有序推进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确保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2021年底较2013年底削减12%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推进非煤矿山与尾矿库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和“打非治违”工作,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严禁在流域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2020年之前,完成对湘江及蒸水、耒水、洣水、舂陵水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闭库,并对库区进行修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参与) 开展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0年,基本完成“三磷”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与)11.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持续开展11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整治管网不配套、雨污不分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监控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并限期完成整改。2019年底,2个国家级工业园区完成整治;2020年底,其它9个省级工业园区完成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五)强化城乡生活污染防治。
12.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持续加强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2021年,市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2%以上。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方案》,2020年,全市乡镇基本实现污水处理全覆盖;2021年底,全市乡镇全部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护机制,加强“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2021年,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参与)1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新建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21年底前,市城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建立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长效管理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14.加大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全面启动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稳定达标。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力度,对现有存量垃圾场进行封场、转场治理。2019年底,设市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2020年底,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2021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5%以上,持续推进各县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全覆盖。(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积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实现“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处理模式,按照“五有”标准实施农村双改“垃圾治理工程”。2019年底,流域内新建(改造)24个乡镇生活垃圾中转设施;2020年底,基本完成较大规模的农村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2021年底,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全覆盖。(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1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衡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加快流域内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列入“十三五”规划整治任务的验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参与)
(六)全面开展农业污染治理。
16.加强养殖业污染治理。优化养殖行业发展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启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流域推进,2019年、2020年,流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全面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合理规范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规范河流、水库等天然水域水产养殖行为;大力发展绿色水产养殖,推广实施两型水产养殖标准,依法规范渔业投入品管理;建立稻渔综合循环系统,实施稻渔综合种养整县推进。(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参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全面完成重点水域退捕任务,推动湘江干流常年禁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参与)
1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较上年农药减量4.4%、4.1%、1.5%。2019年至2021年化肥用量每年减少0.23 万吨左右,每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150 万亩次以上。2020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七)持续强化交通污染防治。
18.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限期淘汰不能达标排放的船舶。强化流域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行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19.加强港口码头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防治。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2019年底,完成流域内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建设内容75%以上。2020年底,全面完成流域内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建设内容。2021年底,实现船舶污染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有效运行。加强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适时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省高管局衡阳管理处按职责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保护。20.控制用水总量。推进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建设,规范取水管理,集中整治无证取水和取水许可审批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流域用水总量不突破35.1亿立方米。(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21.提高用水效率。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分行业推进节水示范建设,2021年底,流域30%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50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22.保障生态流量。加强流域水量调度,强化枯水期生态环境管理,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水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湖南省电力公司衡阳电业局参与)(九)加强水生态治理和修复。23.加强河流管理与保护。加快干流支流岸线保护利用与开发规划编制,完善岸线功能区划,贯彻落实《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深入开展河流清理行动,重点查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排污、非法围垦、非法筑坝围堰、违规建筑等破坏河流行为,力争做到河流水域不减少、生态不退化。分类清理整顿小水电项目。(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提高防洪安全保障,加快推进防洪薄弱环节的治理和建设,到2021年底,完成流域内重点险工险段的排查处置,完成省水利厅下达的达标建设任务;加快城市防洪保护圈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严格河道采砂管理,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市水利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参与)24.强化水生态系统管护。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试点建设,加强退耕还林还湿后续管护、天然林资源保护、河流与湿地保护恢复、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加强水生态截污带及生态廊道建设,切实提高流域环境自净能力。(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参与)25.开展重点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突出抓好常宁水口山铅锌煤矿区等重点矿集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序退出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已设矿权,持续推进以砂石土矿为重点的露天开采矿山整治,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2020年全面完成湘江干流衡阳段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有视觉污染、水土流失严重、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流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发扬斗争精神和科学精神,坚持系统联治、精准发力,将保护和治理措施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时间表和任务书,狠抓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推动落实,并注重各项制度措施的系统集成和协调高效。构建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湘江保护和治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湘江保护和治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对“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绩效组织第三方评估。全面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和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实行对各类保护主体的奖励补偿。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探索建立湘江流域治理专项债组合式应用项目库,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市财政进一步加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方式支持具体工作,并探索实行与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生态环保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流域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投入。
(四)注重科技支撑,推动公众参与。围绕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领域需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系统推进流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按规定全面公开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重点领域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探索引入“官方河长+民间河长的双河长制”管理模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维护的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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