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1-90118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1—01019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1〕25号 |
公布时间 | 2021-12-25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6-12-3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指导意见和推动数字经济的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推进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各政务部门及依据职能采集政务数据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
本办法所指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片、视频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数据权属归政府所有,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数据归口的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在依法依规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授权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运营。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指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为基础,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发部署的各类政务应用信息资源共享的枢纽平台,包括目录系统、交换系统、监控管理系统、共享门户网站、数据库后台等基础设施,是各政务部门之间对政务数据的发布、共享、利用平台。共享交换平台由全市统一建设,各政务部门共用,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数据库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数据形成的数据库,包括人口基础库、法人基础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库、电子证照库、社会信用库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主题数据库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等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业务形成的数据资源库,包括综合治税、金融信息、政务服务、商事主体、民生保障、城市治理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数据库是指由各部门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的归集、治理、编目、共享、应用、开放、安全管控及考核监管工作。统筹全市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共享开放的目录体系和工作机制,制定标准规范,对资源编目、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存储、数据安全、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进行管理,定期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管理工作。各政务部门加强本部门数据管理工作,设置数据分管领导、数据操作员、数据安全管理员等专职岗位,加强基于信息资源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数据,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数据采集、汇聚及更新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须按照法定职能职责采集数据,制定本部门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采用埋点采集、无人机巡拍、问卷调查、实时监控、实地测量测绘、数据填报等多种方式进行,但要对数据进行整合、比对和验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适时和来源唯一性。把采集的政务数据实时汇聚到全市的政务大数据后台。各部门采集数据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数据采集范围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凡目录和交换体系已确定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不再重复采集。各部门采集基础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平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以保障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全市统筹建设完善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各政务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各政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
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由主要建设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更新,业务数据库由部门自行更新。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政务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保证其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当内容、标准、时效发生变化时,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并同步进行动态更新。
不同部门之间提供同一政务数据的内容不一致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目录管理
按照政务数据的应用属性,政务数据目录以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在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统一发布。
(一)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社会信用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电子证照基础信息的目录。基础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共同承担。
(二)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目录。主题应用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三)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各部门内部的业务和信息资源的总目录,其编制工作由部门自行承担。
(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由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列入政务数据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按需申请、合理利用、有序共享。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筹建设市政务数据共享目录体系,会同各政务部门界定政务数据共享的种类、方式、时限、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部门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并在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申请、授权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分类
(一)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为无条件共享类,可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务数据列入无条件共享类。
(二)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为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内容敏感或涉密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列入有条件共享类,但需公布共享条件。
(三)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为不予共享类。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对其拥有的政务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共享目录,并根据履职要求提出对其他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需求。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如遇其他部门有异议或对本部门不予共享的数据的确有需求时,需接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论证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可共享的要变更为共享属性,不能共享的要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必须通过全市统一的共享门户实现,不得另行建设其他交换渠道。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在需求部门加入共享范围后可在共享门户直接申请共享。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审核需求并通过后,由数据提供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共享平台提供数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为需求部门开通使用。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在汇聚的基础上,以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上一级平台汇聚对接下发等技术方式实现共享。
第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在履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共享义务的同时,享有对其他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权利。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共享申请,对获取的政务数据,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向社会发布、向第三方提供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公开。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遵循“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和“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除外。重点在文明创建、市民服务、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民生保障、医疗健康、交通出行、普惠金融、网格治理、社会信用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应用场景的数据共享开放,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数据共享开放红利。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进行整合、迁移,纳入全市统一开放平台。
各政务部门应当对在开放平台上提供的公共数据存储、访问、传输、下载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跟踪、可追溯的日志管理机制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
(一)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是指除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以外的公共数据。
(二)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是指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
(三)不予开放公共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
第二十三条 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数据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法律、法规对相应公共数据开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在保障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以及企业商业机密条件下的信息开放利用,推进开放数据的登记确权、价值评估、可信服务、安全审计等工作,积极探索数据市场化运营,充分发挥政务数据的基础性与配置性作用,支持衡阳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统筹建设全市的数据运管中心、数据安全管控平台、密码应用保障平台、数据开放平台、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等,全面支持多源异构数据的多方式无障碍共享,切实提升政务数据的安全运营管理能力。同时,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建立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落实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按照“运营合规、分级管控、高效预警、风险可控”的总体方针,通过技术、管理运营、监测预警等手段保障数据可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一)加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取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定期开展数据库资产梳理和访问梳理工作,掌握数据库资产的变化情况和访问情况。
(二)定期开展数据库安全扫描,扫描范围包括弱口令、安全漏洞、恶意代码等,并及时修复。制定数据库安全审查机制,审查范围包括安全配置、账号权限、服务端口等。制定数据库资产管理规范,明确数据库资产创建、使用、变更、销毁、权限分配审批流程。
(三)负责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备份,加强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对存储和备份系统的访问进行认证并记录日志,建立数据资产组织和管理模式,制定数据资产登记制度,明确数据资产安全负责人和管理者。梳理发布数据资产清单,明确数据服务相关数据资产的管理范围和属性。
(四)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按国家相关法律及保密规定处理。
(五)定期组织各部门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保密知识培训。
(六)加强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根据政策法规动向、数据安全防护需求等,定期更新修订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出台相关应急响应方案。
(七)根据数据安全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标准、规则、方法和流程,对所负责的数据划分安全等级,明确具体的保护需求并定期对需求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八)对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对数据采集过程进行有效的日志记录,实现对数据采集过程的可追溯。明确数据存储媒介访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存储媒介使用的审批和记录流程。
(九)明确数据使用的制度。使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前,先进行安全影响评估,满足国家合规要求后授权使用。数据分析前根据需求进行脱敏,数据的使用和分析过程进行日志记录,并定期审计。明确存储介质销毁处理策略、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销毁对象和流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行政依据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发改、财政、市监、司法等部门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国家标准的跟踪,制定地方标准,重点抓好统一的政务数据目录分类、质量管理、共享交换、接口服务、平台对接、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形成完善的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标准体系。每年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进行检查,对各部门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务数据特许经营权的注资及数据开放的前期资金保障,将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的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部门,不予通过前置审查和立项审批,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各政务部门每年初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上一年度政务数据共享情况,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奖惩机制,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相关规定采集政务数据的;
(二)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数据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共享数据资源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的;
(五)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政务数据与本部门业务数据库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政务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的、保密审查不严造成失泄密情形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部门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共享信息的;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