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2-02441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2—01001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2〕4号 |
公布时间 | 2022-02-07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3-01-3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进"三强一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从亩均税收、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单位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入手,采取"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强创新、强开放、强集聚,不断加快区域中心化进程,不断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逐步完成对市直园区亩均税收4万元以下、县域省级园区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或综合评价得分在后10%的低端低效工业企业的改造升级或处置淘汰。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规模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省"五好园区"亩均税收要求,企业创新能力、全要素生产率、土地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衡阳高新区(含白沙洲工业园、衡山科学城、衡阳综保区)、松木经开区、白沙绿岛高新区、西渡高新区、衡南工业集中区、衡山高新区、衡东经开区、祁东经开区、耒阳经开区、水口山经开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二)特殊情况。
设立过渡期、免评企业两类特殊情况,不予评价。
1.过渡期企业:新设立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时间不满3年(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的,可列入过渡期;
2.免评企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企业,综合保税区内的免税企业。
(三)评价指标和权重。
综合评价基本分采取百分制,各评价指标和权重分别为:亩均税收50%、亩均营收30%、研发经费占营收的比重10%、单位能耗税收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5%。
(四)综合加分项。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争先创优、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另设置综合加分项目,同一企业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五)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将同一园区内的参评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即: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70%(含)之间的企业;
C类(规范转型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70%—90%(含)之间的企业;
D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整治、搬迁改造、淘汰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10%的企业。
参评企业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A类企业超出参评企业前20%比例的,B类企业比例依次顺延(保持总体占比50%)。如B、D类企业数量超出设定比例范围,C类企业比例相应减少。
(六)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后,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定档调档企业不影响其他企业依据得分排序的评价结果。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近两年以来承担国家级项目科研和建设的企业、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评价年度技术和设备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评价年度税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D类。亩均税收在2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定为A类。市直园区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县域省级园区亩均税收0.5万元以下或亩均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定为D类。
2.评价年度退出或申报退出规模工业企业库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火灾或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火灾的企业,不列入A、B类。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或3起及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3.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刻意隐瞒的企业,评价下调一类。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出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4."空壳"企业、有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及以上无销售收入企业、无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直接定为D类。被列入国家和省下发的各行业领域"黑名单"的企业,或有严重失信记录且未经修复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四、评价流程
(一)评价企业确定。
各县市、市直园区准确摸排,确定辖区内参评企业、列入过渡期企业、免评企业及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行文上报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质办")。市高质办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名单进行核实,无疑义后,由各县市、市直园区对本辖区参评企业、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列入过渡期企业、免评企业复核确认。
(二)企业数据收集。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供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实缴税金、营业收入、主要能耗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研发费用、综合加分内容、定档调档情况等信息。
(三)数据核实。
各县市、市直园区组织参评企业核实本企业参评数据。企业对数据存在疑义的,反馈意见及佐证资料,提交对应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确需修改的由数据提供部门予以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数据提供部门做好解释工作;企业对数据没有疑义的,填写企业数据核实表,并盖章确认。县市、市直园区负责督促和审核本辖区企业数据确认情况,确保参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
(四)评价。
企业数据核实表全部汇总后,市高质办按照评价办法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结合综合加分、定档调档情况,得出评价结果。
(五)公示。
市高质办对评价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有疑义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县市、市直园区提出,县市、市直园区初审后,将审核意见行文上报市高质办研究复审;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疑义的,视同无意见。
(六)公布。
市高质办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布。
五、结果应用
(一)差别化项目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1.优先推荐A类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涉及工业企业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D类企业不予推荐。
2.D类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
(二)差别化财税政策。(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1.鼓励采购人优先考虑A类企业产品。
2.在兑付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时,在最高限额和可适用范围内,对A类企业原则上按照应兑付金额110%比例兑付奖补资金;对B类企业原则上按照应兑付金额100%比例兑付奖补资金;对C类企业原则上按照应兑付金额80%比例兑付奖补资金;对D类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奖补资金(涉及淘汰关停等特殊类除外)。
(三)差别化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1.鼓励在衡金融机构优先支持A类企业。鼓励在衡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绿色信贷产品、权利质押类、无形资产质押类等专属信贷产品,优先用于A类企业。
2.鼓励在衡金融机构优先支持A类企业,适当支持B类企业,给予A、B类企业贷款同行业优惠利率政策。严禁以收取各种费用等形式变相提高企业贷款利率。
3.鼓励银行优先支持票面金额500万以下的A、B类企业贴现票据,票据贴现利率低于全市同期同档次票据贴现平均利率;推动法人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优先支持A、B类企业信贷融资。
(四)差别化土地供给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指标;对B类企业给予适当用地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C类企业,除转型升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用地;对D类企业,除新上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类项目外,不再新增用地,将其用地作为重点低效改造对象严格监管。
(五)差别化环保政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A类企业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安排;如遇大气污染管控、错峰限产等情形,优先申请环保豁免。
2.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要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现场核查力度。
(六)差别化要素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来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供电公司)
1.在水、管道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水、用气需求,适度支持B类企业用水、用气需求。
2.在电力供需失衡启动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类企业(除省有序用电要求限制的类别外)的基本用电需求,原则上不早于Ⅱ级响应;D类企业,原则上必须参与有序用电首轮响应,不晚于III级响应。
(七)差别化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来水公司)
1.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C类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水价,污水处理费加收0.3元/立方米,水价加收0.2元/立方米。
2.对D类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水价,污水处理费加收0.5元/立方米,水价加收0.5元/立方米。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D类的企业,水价在原增收价格基础上逐年提高50%。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水价,待批准后据实调整,自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次月起实施。
(八)差别化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1.A类企业的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提名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性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优先邀请A类企业的企业家参加。每年向A类企业颁发"衡阳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评价A类企业"奖牌。
2.D类企业不得评为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等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临时性纾困、人才招引、就业培训、市场开拓等各类扶持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各县市、市直园区对照市级标准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乡镇(街道)、园区的工作指导,形成联动推进机制。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结果作为各类要素资源配置、涉企政策制定实施的重要参考,不断完善高质量发展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夯实工作保障。加强资金保障,市、相关县市和市直园区财政保障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土地测绘、低效企业清退、低效用地处置等。
(四)强化考核评价。将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和低效用地企业清退工作纳入县市和市直园区的年度绩效考核、日常考核,市高质办对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市直园区工作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积极推广各地经验和典型案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发布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信息,为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高质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由市高质办适时修订完善。
附:1.基准值、指标定义、计算方式及计分方式
2.综合加分项计分明细
3.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任务分工
附件1:
基准值、指标定义、计算方式及计分方式
一、基准值
(一)亩均税收、亩均营收、单位能耗税收的基准值按照评价年度该指标参评企业平均值的2倍确定。
(二)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基准值按该评价年度最高值确定。
(三)所有指标基准值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指标定义
(一)实际占地面积(由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确认):指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的面积,企业占地数据应按照企业占地的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准确统计,汇总计算得出,企业占地数据应包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用地(包含未使用的部分)。
(1)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
(2)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但有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或厂房、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中的土地面积计算,租赁合同(协议)承租的建筑面积(根据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计算。
(3)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既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由县市、市直园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出具测量报告,以测量报告数据为准。
(4)"一企多地"和"一地多企"有关情况的界定。
"一企多地":同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法人一致或实质性同一企业)分别在多个县市、市直园区生产、销售的,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市高质办备案,可合并为同一评价主体,并确定唯一的参评企业,该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各项指标数据合并计算,评价结果仅对该参评企业有效,其他实体不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范围。
"一地多企":将每个企业占地面积和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单独计算,其中,对涉及租赁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同意、工信部门备案的租赁行为,出租方企业在计算用地面积时可核减已租赁面积(实际用地面积由县市、市直园区工信部门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备案文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确认)。
企业新上转型、技改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不满3年的,新增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企业参评用地面积。
(二)实缴税金(由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税务部门提供,市税务局复核确认):指企业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税金总额。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补缴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等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企业出口退税额以及免抵调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视同实缴税额,其中延缓缴纳税费在后续评价中不再重复计算。
(三)营业收入(由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税务部门提供,市税务局复核确认):指企业评价年度的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四)主要能耗总量(由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提供,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司复核确认):指企业评价年度在工业生产中消耗的水、电、天然气总量,折算成标准煤口径计算。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由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市生态环境局复核确认):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
(六)研发费用(由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税务部门提供,市税务局复核确认):指企业评价年度的上一年度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研发经费支出。
三、计算公式
(1)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
(2)亩均营业收入(万元/亩)=营业收入/实际占地面积
(3)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煤)=实缴税金/主要能耗总量
(4)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5)研发费用占营收的比重=研发费用/申报营业收入
四、计分方式
综合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按照每个指标的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本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企业,按评价值除以基准值再乘以基本分确定;没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企业,有实缴税金数据且实缴税金大于零的得基本分,其余情况得零分。
(二)研发费用占营收比重指标。企业研发经费占评价年度申报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得10分,5%以下的按比例得分。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三)其他评价指标。企业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倍,某项指标为负数或空缺的,该指标得零分。
(四)企业符合过渡期条件,但自愿参与高质量发展评价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市直园区行文报市高质办备案参评。
附件2:
综合加分项计分明细
(一)做大做强:世界500强3分,中国企业500强2分、中国制造企业500强1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1分;规模工业企业中产值50亿元以上企业3分、产值10亿元—50亿元(不含)以上企业2分、1亿元—10亿元(不含)企业1分、5000万元—1亿元(不含)以下企业0.5分。
(二)争先创优:中国工业大奖2分;中国质量奖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1分,省长质量奖1分,省长质量奖提名奖0.5分,市长质量奖0.5分;中国专利奖金奖2分、银奖1.5分、优秀奖1分,湖南省专利奖特等奖1.5分、一等奖1分、二等奖0.8分、三等奖0.5分;湖南名品奖1分;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2分,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平台1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分,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产品)企业1分;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2分,单项冠军产品2分,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1分;中国驰名商标2分;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2分、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2分,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1分,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1分;省"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1分、省"破零倍增"标杆企业1分、省品牌能力提升标杆企业1分;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1分;省级首台套1分、省级首批次1分、省级首版次1分、省级首轮次1分;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含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2分;企业在评价年度获评A级纳税信用单位0.5分。
(三)科技创新:承担各级科技项目、获评(建)研发平台、创新平台和荣誉(牌子),国家级2分、省级1分;企业在评价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分;拥有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2分、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1分;拥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分、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1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修订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企业在评价年度与国内知名大学、研发机构等合作,在我市设立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1分;评价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数每增加一个0.2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绿色发展:国家级绿色工厂2分,省级绿色工厂1分;环保诚信单位0.5分;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2分,二级企业1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获评其他荣誉,经县市、市直园区报市高质办研究同意后,可予以加分,原则上世界级3分、国家级2分、省级1分。
附件3:
评价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 单 位 | 工 作 分 工 |
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修订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并发布实施。 |
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县市、市直园区开展企业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 | ||
提供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绿色工厂、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质量标杆企业、湖湘精品等研发、创新平台和荣誉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折算企业主要能源消耗指标为标准煤单位,提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创新平台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开展企业信用核查工作。 |
3 | 市科技局 | 提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在评价年度与国内知名大学、研发机构等合作并在我市设立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的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4 | 市科学技术协会 | 提供国、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名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供全市国、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名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6 | 市生态环境局 | 提供排污企业在评价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环保诚信单位和环保合格单位名单、发生一般及以上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7 | 市应急管理局 | 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名单、评价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的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牵头指导各县市、市直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企业占用(含租赁)土地面积等数据,对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面积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9 | 市市场监管局 | 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辖区信息等,提供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名单和作为第一起草人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名单,提供企业获得国家级品牌(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省级品牌(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湖南名品,提供近两年内获评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荣誉名单,提供企业评价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情况,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10 | 市统计局 | 提供全市规模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11 | 市金融办 | 提供全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含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12 | 市税务局 | 牵头指导各县市、市直园区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入库税收、营业收入、研发费用、A级纳税人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13 | 市供电公司 | 牵头指导各县市、市直园区供电公司提供企业用电量(万千瓦时),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14 | 市自来水公司 | 牵头指导各县市、市直园区供水公司提供企业用水量(立方米),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15 | 市天然气公司 | 牵头指导各县市、市直园区供气公司提供企业用气量(立方米),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16 | 各县市、市直园区 | 广泛宣传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运用方案,做到工业企业全覆盖知晓。 |
核实本辖区参评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建议列入过渡期、免评企业的名单和建议合并为同一评价主体的名单,并按要求行文上报。 | ||
各县市、市直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面积,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
各县市、市直园区要做好企业租赁行为管理,工信部门对经备案的企业租赁行为提供备案文件至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用于核实确认用地面积。 | ||
各县市、市直园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企业入库税收、营业收入、研发费用、A级纳税人等数据,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
各县市、市直园区供电、供水、供气公司提供企业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等数据,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 ||
审核本辖区企业的数据填报、确认情况,确保参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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