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3-75088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3—01010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3〕18号 |
公布时间 | 2023-09-29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8-09-26 |
衡政办发〔2023〕1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4号)《衡阳市市直园区、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报备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函〔2022〕27号)《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征地拆迁(含管杆线迁改)费用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称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及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产生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签订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起点标准
第八条 市本级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且占比50%以上,同时达到相应起点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含信息化项目)等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政府性融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九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及起点标准: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或信息化项目;
(二)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不包括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松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达到400万元以上(含)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或信息化项目;
(三)上述工程项目或信息化项目的其他费用(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可研编制费、水土保持费等)单项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的。
以上项目起点标准以项目立项概(估)算金额为准,没有概(估)算的项目以合同估算价或结算估算价为准,严禁分拆项目规避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纳入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中央和省已评审或明确由中央和省评审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
(三)财政部门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项目(会议费、培训费等);
(四)低于评审起点标准的工程项目或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费用;
(五)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含管杆线迁改)费用评审的范围及起点标准按照市本级国有、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管杆线迁改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并达到评审起点标准的工程项目、信息化项目或工程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后,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或最高投标限价。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或信息化项目的结算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初审后,送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复审,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复审意见调整修改并出具结算报告。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或信息化项目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出具结算报告,并报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备案,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定期对结算报告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送审金额低于起点标准的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出具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不包含设备采购或弱电安装的信息化项目,财政评审部门原则上只进行预算评审,不再进行结算评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控制在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内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阶段,发改部门应邀请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提前参与把关审核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衡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包括衡阳市松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信息化项目,由其园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园区项目的材料价格应与衡阳市本级材料价格数据库保持一致,取费标准按市本级的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衡阳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数据库,统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各种建筑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数据库坚持"动态更新、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价格涨跌幅度较大的、新工艺、新材料需要增加的材料及时更新;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合理诉求,统一标准。材料价格数据库适用于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的编制及审核。高新区、松木经开区及城区(不含南岳区)财政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评审依据及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主要评审依据:
(一)立项(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三)相关批示文件(含变更手续资料);
(四)勘测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等(含相关批复文件);
(五)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检验、试验、检测报告,专项方案,洽商、签证等经济技术资料;
(八)竣工验收证明;
(九)其他。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主要内容:
(一)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审核重点:
1.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到位。
2.项目规模、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可研及初步设计要求,是否超概算或估算。
3.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关于计价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工程变更计价约定是否与现行变更管理办法相一致,结算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对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是否详细、准确以及工程量进行复核。
5.审核定额套用是否按照现行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暂估价、暂列金额设置是否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及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6.审核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7.审核材料(设备)价格是否按现行《衡阳工程造价》《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手册》进行计取;未包含材料(设备)价格是否有询价依据。
(二)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的重点:
1.总投资是否超概(估)算,达到招标起点金额及以上的暂估价是否按相关规定招投标,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否办理不招标手续等。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竣工图、地勘资料、测量数据、土石方平衡表、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评审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审查。
3.合同内工程量是否完成,是否有甩项,是否有变更,是否履行变更程序。
4.现场踏勘时应重点核实施工范围的变更,工程变更的内容,借(弃)土方的运距真实性,工程实体与竣工图是否相符,用料的品牌或档次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并编制现场收方资料。
5.工程量计算是否依据充分、过程完整、结果准确。
6.投标清单与招标清单是否一致;清单是否有漏项、重复项;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图、竣工图及清单描述(招、投标);执行单价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重新组价与合同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7.重大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施工方措施费的计取与施工方案、实际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8.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
9.结算时应予扣除的费用是否扣除,如:按合同约定超报需扣减造价的(不含质量、工期及人员到岗考核的奖罚,该部分由建设单位在支付时予以考虑)、税费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评审政策规定的。
(三)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结算复审重点:
1.造价咨询机构是否将评审相关资料扫描、存档并上传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资料、评审报告是否完整、有效。
2.建设单位是否将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到位;工程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3.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相关约定、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及衡阳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相关规定。
4.造价咨询机构的现场收方记录、材料调差表、土方运距证明、土方平衡表等评审过程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确。
5.核查工程项目结算与预算的偏离度,对结算超合同金额的全面核查原因。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除经批准的紧急采购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对已经完工的项目不进行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对应评审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而未评审的项目不进行结算评审。如有特殊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通过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评审全过程在线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资料的报送、增补原则上采取线上模式,特殊情况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项目评审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制《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表》(附件1,以下简称《送审表》),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2)收集整理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
造价咨询机构评审。
1.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或开展结算评审之前,应将《送审表》及评审资料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
2.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在《送审表》上签署意见。
3.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送审资料上传至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的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系统上按程序选取项目评审的造价咨询机构。
4.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将委托合同、评审计划上传至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建立内部复审机制。
5.造价咨询机构与项目相关方交换评审意见。
6.造价咨询机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审报告,如需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复审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项目踏勘记录、计价文件、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上传至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二)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评审。
1.需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评审的项目,在完成第二十条第(一)项步骤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将造价咨询机构的初审意见及项目相关资料报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
2项目评审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查合格后进窗评审。
3.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与项目相关方交换评审意见。
4.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征求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的评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具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报告或结算复审意见。
5.对结算复审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出具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造价咨询机构报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协调处理;对历史遗留项目等重大问题,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可提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建议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要求:
评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严格按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
(三)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能超合同金额,超过合同金额在10%以内的,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责任甄别,建设单位根据处理结果调整结算金额;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移交审计部门进行责任甄别,建设单位根据处理结果调整结算金额。
(四)项目造价咨询费用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机构;项目造价咨询费用未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数额标准,工程费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备案的机构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机构;工程费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在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备案的机构中自行选择机构。
(五)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结算结果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含10%),或超概算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应按《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3号)等规定向原批复机构申请调整概算后,再办理结算评审。不须立项但超资金预算的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并由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同意后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因为项目评审资料缺失、评审资料失实或互相矛盾等原因,导致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函询一次性告知资料补充清单进行催办,经多次沟通仍不配合对审、在明确期限内未补充评审资料或函询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退窗。如退窗处理会带来久拖不决、影响项目进度的,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可依据现有资料直接出具评审报告,由此带来的项目结算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对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对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的合理、合规性等评审准入条件进行审查。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协调处理财政投资评审中相关问题。
(四)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意见实施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报告(最高投标限价)或结算复审意见。
(三)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完善内审内控机制,切实防范财政投资评审风险。
(四)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制定对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的造价咨询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和咨询费计费标准,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和业务培训。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出现的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并追究责任。
(七)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数据库的建设及管理。
(九)加强对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评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财政投资评审部门项目评审资料报送的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对隐蔽工程必须提供现场签证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及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项目招标完成后、施工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就合同中涉及不平衡报价、计价约定等工程造价相关条款征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意见,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对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及不实情况;因建设单位不配合或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财政投资评审无法按时完成,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及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对确需发生的工程变更,必须按《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变更)评审意见调整合同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并对初审的结果负责。
(六)参与项目评审会商,牵头组织并督促项目参与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七)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八)收到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相关单位签署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意见)。
(九)做好已完成的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造价咨询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要求编制进度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成果文件,并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项目资料管理,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资料;
(四)对需要重点审核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应对照图纸、签证单到现场逐一核对,形成影像资料及现场踏勘记录,并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认可;
(五)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应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报告,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会审;
(六)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和评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施工(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出现的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反映情况。
(八)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九)做好已完成的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及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评审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算评审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项目施工(服务)单位编制的结算,经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误差率不应超过15%;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后的结算,经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复审,误差率不应超过3%;
(三)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复审后的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误差率不应超过3%。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要严格控制造价咨询机构评审的质量,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对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质量的考核办法:
(一)结算复审发现误差率大于3%、小于8%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于一般质量问题,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应扣减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结算复审发现误差率大于8%、小于13%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应扣减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并通报,一年之内不得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结算复审发现误差率大于13%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应扣除项目全部造价咨询服务费,并将相应的造价咨询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在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工作人员或外聘专家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服务)单位不配合或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无法按时完成,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服务)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施工(服务)单位编制的项目结算不符合评审质量要求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发改和住建部门进行追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项目结算不符合评审质量要求的,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禁止该机构继续参与财评投资评审相关工作,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地勘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因地勘、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重大变更、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并追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过程中要如实签证,对签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情况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建设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工作失职导致项目评审不符合评审质量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进行追责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市政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附表:1.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表
2.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
表1: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表(预算)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建 设 单 位 申 报 项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元)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送审金额(元) | 资金来源 | |||||
项目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 ||||||
市财政局意见 | 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意见: 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表(结算)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项目名称 | 资金来源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第三方造价 咨询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合同金额(元) | 变更金额(元) | 送审金额(元) | |||
上限值(预算)金额(元) | 上限值(预算)报告文号 | ||||
已批准变更 预算金额(元) | 变更预算 报告文号 | ||||
项目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 |||||
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意见: 部门预算管理科室(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表2: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预算)
资料内容 | 等级 | 备 注 | 是否应提供 电子版资料 |
项目评审送审表(签章齐全) | * | 是 | |
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含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书、政府相关批示文件) | 招标项目需提供 | 是 | |
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EPC项目提供 初步设计文件 | 是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资料及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 | 是 | ||
招标文件 | 招标项目需提供 | 是 | |
送审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相关文件(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表、电子文档、造价咨询中标/中签通知书) | * | 400万以上项目必须提供造价咨询中标/中签通知书 | 是 |
送审资料承诺书 | * | 是 | |
工程经济指标表 | 是 | ||
EPC项目资金计划表 | 分阶段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时提供 | 是 | |
方案审核意见 | 信息化项目评审时提供 | 是 | |
其它资料 | 是 | ||
注: *为送审必须提供的资料,视项目情况提供的资料; 送审资料中各类图纸应提供CAD文件,其他资料扫描后应压缩整理为一个PDF文件; 送审资料的纸质件应与电子版一致,复印件应加盖送审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送审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结算)
资料内容 | 等级 | 备 注 | 是否应提供 电子版资料 |
项目评审送审表(签章齐全) | * | 是 | |
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 是 | ||
招标文件或免招标、非招标批复 | 招标项目需提供 | 是 | |
投标文件 | 招标项目需提供 | 是 | |
中标通知书 | 招标项目需提供 | 是 | |
施工合同 | * | 是 | |
经批准的变更文件 | 有变更时需提供 | 是 | |
竣工验收证明 | * | 是 | |
送审结算书(含相应电子文档) | * | 是 | |
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报告及相关文件 | 有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需提供 | 是 | |
送审资料承诺书 | * | 是 | |
工程签证资料(签章齐全) | * | 是 | |
施工图、竣工图(签章齐全) | * | 是 | |
地质勘探报告 | 是 | ||
施工资料(施工日志、进度报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日志、专项施工方案) | 是 | ||
工程进度计量文件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 是 | ||
其它资料 | 是 | ||
注: *为送审必须提供的资料,视项目情况提供的资料; 送审资料中各类图纸应提供CAD文件,其他资料扫描后应压缩整理为一个PDF文件; 送审资料的纸质件应与电子版一致,复印件应加盖送审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送审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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