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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网购手机需谨慎

发布时间: 2015-06-08
来源:办公室

  近日,衡阳市工商局网监办接到两起投诉,都是通过互联网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手机,消费者当场验货后把货款付给代收的快递公司,回家后仔细查看发现手机存在问题,再联系网络销售方时对方以已开封为由拒绝退货,或者是干脆不接听消费者电话,联系收款的快递公司时,快递公司以货款已打到销售方账户为由也拒绝退款。 

  网监办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上门给快递公司宣传法律,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既然是代收货款,就有义务协助消费者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快递公司联系了网络销售方,最终同意了退货退款,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不断普及,网络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大,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购买到心仪的商品,这种新颖的购物方式也渐渐成为年轻人的“新宠”,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分局网监办在此对广大喜爱网购的消费者“温馨提示”: 

  1、要认真查看经营者的资质是否合法。最好选择有第三方平台经营的规模较大、专业性强、口碑及品牌美誉度较好的经销企业,同时还参考其他消费者的信誉评价,尽量选择比较熟悉且知名度较高的专业购物网站进行购物。 

  2、要克制贪念便宜的念头。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购物时要做到货比三家,网上的商品价格与商场的商品价格差价不会太大。如果网上商品标价与商场商品价格相差太大时,不要被低价、低折扣所迷惑,小心消费陷阱,避免因贪念便宜而上当受骗。 

  3、要对网站和网店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查验核实。包括查验核实其网址、地址、电话、网店营业执照等内容的合法性、正规性。同时还要对网店信誉、售后服务、退换货服务等诸多细节进行全面了解,辨别真伪后再做购物消费决定。 

  4、要妥善保留交易记录,索取购货凭证,便于事后作为维权依据。网购后要保留好购物电子订单、确认短信及聊天记录,尽量保留有网购消费内容的页面及快递单号,要索取购物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5、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方式进行交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网购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消费者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进行担保交易,收取货物后先确认商品的品质再确认付款给卖家,可以有效地保证网购资金的安全。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消费过程中如遇纠纷,首先可以通过网购平台方与卖家以及快递公司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应及时向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或卖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进行投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