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衡阳市邦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400MA4L41****,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莲花塘村扒泥塘组。
经本局查明,衡阳市邦运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4月26日委托湖南省拓天财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代办注册登记成立,代办职员谢玉焕。由刘国华、邹岳林【身份证号:43040419790930****,有效期限:2007.12.19-2027.12.19(旧)、2009.04.08-2029.04.08(新)】等二位自然人股东设立,登记显示“邹岳林出资100万元,持股50%任职监事”,2021年1月27日,本局接邹岳林的举报,反映其本人通过企查查软件查询,发现其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取得公司登记,成为衡阳市邦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一职。并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局提交《撤销登记申请》称,本人系在职公职人员,他人未经本人同意,冒用本人身份证和伪造本人签名被衡阳市邦运贸易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为股东、监事,因此请求撤销被冒名的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经现有证据比对,登记资料中邹岳林身份证有效期限:2007.12.19-2027.12.19为邹岳林遗失的身份证,因冒用邹岳林身份证等身份信息,给邹岳林本人带来不便,其请求应予支持。另经本局现场检查发现无法找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刘国华。以上事实有邹岳林询问调查笔录、撤销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报警案件登记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签名样本、委托代办公司代办人员谢玉焕询问调查笔录以及公司登记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因不能与当事人进行正常联系,本局自2021年4月16日起以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至今未提出异议。经衡阳市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征询意见,并依法自2021年9月14日起在本局官网公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登记告知书》(衡市监综执反告字〔2021〕 3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衡阳市邦运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4月26日的公司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