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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衡市监撤登字[2022]4号)

发布时间: 2022-09-20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

  所: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5号

注册号4304001001179

法定代表人:陈瑛

主管部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2021年7月20日,我局收到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举报函,反映“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骗取登记,请求严肃查处。经本局调查,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1994年5月5日成立,共三任法定代表人,分别为郭安、胡衍国、陈瑛(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主管部门为空军后勤部)。因当事人2006年12月30日被我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瑛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1年3月17日注销,前任法定代表人郭安、胡衍国,因无身份证信息,无法联系,且当事人成立日期为1994年5月5日,距今已有二十多年,相关调查核实工作难以开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该公司2021年8月13日后也未向我局提供新的证据,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向该公司邮寄了《关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骗取登记举报的复函”》请该公司在收到本函后15日内向我局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该公司在函告时间内也未向我局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后,该公司于2022年4月7日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我局提交了《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和《撤销公司登记承诺书》,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核准登记;2022年6月8日,该公司提供了《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兴泰[2022]文鉴询字第14号),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材料中,1994年4月20日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中航建第51号)《关于在湖南衡阳设立分公司的函》和1994年4月18日《法人代表任命书》落款处加盖的“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印章印文与该公司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2022年6月8日,我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涉嫌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至今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冒用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身份信息,给该公司带来不便,其请求应予支持。以上事实有该公司的举报材料、授权委托人胡军战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注册登记资料、《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撤销公司登记承诺书》、《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瑛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司登记、变更材料、衡市工商企处字(2006)第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当事人冒用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身份信息,取得公司注册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1994年5月5日取得的公司登记依法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