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衡市监综执反罚送告〔2023〕1号)

发布时间: 2023-04-03
来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陈新勇(衡阳振福涂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138****0403

本局于2023320日依法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20232,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20232)。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为谋取非法利润,向多个个体工商户以低于正规经销商的价格批发出售假冒“德高”胶泥

上述事实,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案卷材料;2022年7月27日***的询问调查笔录和微信截图照片1张;2022年7月25日,***的询问调查笔录和微信截图照片3张、照片1张;2022年8月1日***的询问调查笔录和微信截图照片14张、照片2张;2022年7月25日***的询问调查笔录;2022年9月5日你的询问调查笔录和手机转账照片3张;2022年10月17日对你下达的询问通知书,EMS邮寄凭证和10月18日的邮件退回照片1张;执法人员与你联系电话138****0403的通话记录截图照片2张;衡阳振福涂料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照片5张等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你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查实的销售金额共43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拟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宇明  朱海峰       联系电话:0734-8813190  

联系地址: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10办公室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