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一种改进的高效电瓶切割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7月11日,专利权人向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调查核实,专利权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该专利,2021年7月20日获得授权。事件起因,常宁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专利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专利技术,构成专利侵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6日做出处理决定,要求常宁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该案以便捷、高效率、低成本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衡阳县某通讯手机维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31日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某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衡阳县某通讯手机维修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通过非正规渠道从某市场购进了标有“ViVO”商标的手机保护壳90片,标有“iQOO”字样的手机保护壳6片, 货值金额合计1932元。截至案发,己销售了“ViVO”手机保护壳21片,“iQOO”手机保护壳1片,销售金额442元,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文件及合法进货证明。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3780元,罚没款合计4000元。
三、耒阳某娱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2025年3月20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耒阳某娱乐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娱乐公司旗下KTV正在对外经营,该场所包厢的点播系统均存有歌曲的伴奏、影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用作商业用途,存在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作出警告;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工具U盘1个;罚款3万的行政处罚。
四、衡阳雨某公司与衡阳市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04年10月,衡阳雨某公司依法受让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5月,衡阳飞某公司申请注册与该案涉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获准注册。2024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该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后,飞某公司仍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持续使用该近似标识。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飞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雨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雨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万元。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箱包有限公司、颜某某、阳朝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阳某某与颜某某共同投资设立广州某箱包有限公司生产箱包,并且颜某某、阳某(阳某某之兄)分别以其名义在电商平台开店销售,侵犯了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州某箱包公司曾因生产侵权商品受到行政处罚,其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广州某箱包公司、阳某某、颜某某、阳某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阳某某、颜某某、阳某等连带赔偿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70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