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融媒体中心:
为规范广告发布行为,防范化解广告领域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传统媒体广告发布重点领域风险提示如下。
一、严守导向安全底线
传统媒体是宣传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必须始终把导向安全放在首位。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严肃政治议题、重大历史事件、民族感情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炒作;广告内容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出现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属于事前审查类广告,发布前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应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推介医美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贩卖容貌焦虑。
三、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称具备保健功效或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广告须严格按照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内容。
四、金融投资理财广告
金融投资类广告须与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致,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的内容;金融产品广告应显著标注风险提示语。审核时务必核验广告主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金融业务许可。
五、教育培训广告
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广告不得含有“保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暗示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校服等载体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六、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须真实,面积应标明为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预售、销售广告应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位置,不得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七、广告发布形式规范
广告须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严禁“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误导性大小字行为,限制条件、免责条款、优惠说明等提示性内容不得以难以辨认的方式弱化、隐藏;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须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八、酒类及其他重点领域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涉及党政机关或军队的内容,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和电子烟广告。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零团费”“免费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须真实明示服务项目、价格及限制条件。
九、法律提醒与后果警示
传统媒体作为广告发布者,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定审核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广告发布资质等法律后果。
请各单位对照上述风险提示,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广告审核发布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切实筑牢广告发布安全防线。对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