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我局收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WPG202100125)。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生鲜蔬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小米椒;类型:生鲜蔬菜;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1-07-19;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傅艮菊蔬菜店;购进日期:2021-07-18;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含量实测值为0.12,标准指标为≤0.05,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1年7月18日,当事人购进小米椒20公斤,购进价格8元/公斤,销售价是9元/公斤,涉案货值180元。7月19日小米椒抽检3公斤,其余的小米椒己销售完。
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涉案产品为生鲜蔬菜,销售使用快未有产品召回。因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无法查明涉案产品来源,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为源头种植环节造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人民币7000元。合计罚没款7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