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2024〕3号
当事人名称:衡阳市鑫科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肖*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6MA4RJN0A7W
登记机关: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欧水岭1号
根据交通顽瘴痼疾安全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存有一台标称手扶变型运输机(铭牌标识:衡阳市鑫科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型号规格:HRF204、底盘号:822108、发动机编号:CC308N00006)涉嫌不符合标准,依法对该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及销售台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台手扶变型运输机实施了查封的强制措施。
2022年5月12日,我局委托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2022年5月27日,该站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2-05-034),当事人生产的该台HRF204手扶变型运输机(标称)经检验,结论为:1、所检车辆属于机动车类低速载货汽车范畴;2、样车整车产品标牌无品牌、制造国、发动机型号、总质量等不符合GB7258标准中4.1.2条款要求;3、样车车辆识别代号不符合GB16735标准中4.1 条款要求;4、样车宽度尺寸不符合 GB1589 标准中 4.1.1.2 条款要求。判定所检车辆不合格。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雄军在询问调查中表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承认该台手扶变型运输机约定售价为12800元,在获知该台产品不合格后,已经将该台手扶变型运输机拆解,对其它不可利用的部分变卖获得收入350元。
2022年6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通过调取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销售手扶变型运输机的税务开票记录,我局逐一进行核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此期间共生产销售41台手扶变型运输机,其中25台销往湖南省外,经多次协查,销往省外的产品中未核实到有效信息。销往省内的16台产品中有15台经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已经依法登记上牌,未上牌的1台销往城步苗族自治县的潘文刚,税务发票显示销售金额14800元。2023年2月16日,我局委托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当场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台手扶变型运输机(生产日期:2021.9.26、型号:HRF204、发动机号:CC043M00583、底盘号:821061)进行检验。肖雄军现场对上述抽样的标称手扶变型运输机产品为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2023年3月2日,该站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3-03-001),检验结论为:1、所检车辆属于机动车类载货汽车范畴;2、样车整车产品标牌中无品牌、制造国、发动机型号、总质量等参数,不符合GB7258 标准中4.1.2条款要求;3、样车车辆识别代号不符合GB16735标准中4.1条款要求。判定所检车辆不合格。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向肖雄军送达了车辆检验报告(编号:2023-03-001),肖雄军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明知涉案产品已经在2022年4月20日被我局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仍于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并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作出虚假承诺,致使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于2022年6月6日注销。
2023年9月4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决定撤销当事人的注销登记。肖雄军于2023年9月20日就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3年12月15日判决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注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经查明,当事人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的手扶变型运输机的事实。因案情复杂和疫情原因,本案申请延期一个月办案期限。2022年9月29日,经支队2022年第22次队务会研究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8个月。期间,因当事人市场主体注销原因,案件中止后恢复调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交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程序合法。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4、《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在库车辆的封存情况。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相关情况;
6、执法人员对城步地区购买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的购买情况;
7、城步地区购买者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销售金额。
8、发动机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各两份,证明两台检验车辆的参数信息;
9、检验现场照片,证明车辆检验现场的情况;
10、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合格。
1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性,确定其为本案违法主体;
12、营业执照注销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已注销。
13、《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1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的销售情况;
14、协助调查函19份与相关单位复函10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车辆的核查情况;
15、肖雄军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柴油机退回原单位仓库。
16、《关于撤销衡阳市鑫科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决定的意见函》、《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恢复情况。
上述事实的证据均已经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肖雄军明知涉案产品已被查封,仍虚假承诺,恶意注销公司注册登记营业执照,至今仍无法追回销往城步县的一台违法手扶变型运输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前期调查期间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执法人员至城步协助抽检,在得知抽检不合格后,主动联系城步县的使用方退货或改装,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2024年1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特二处告〔2023〕1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的手扶变型运输机,追回或销毁销往城步县的违法产品,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处违法生产的两台手扶变型运输机货值金额(27600元)2倍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贰佰元整(55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555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缴纳罚款(缴款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