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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案处字〔2023〕185 号

发布时间: 2023-10-27
来源:举报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3185


对衡阳市植美口腔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衡阳市植美口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00MA4T639GXO

经营场所:衡阳市高新区华新街道彩霞街30号明兴花苑2号高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阳琳                         身份证件号码:430405#######                                                    2023年9月14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店铺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店铺页面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页面广告内容未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9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由易国庆主办,范必辉协办。办案人员通过对现场和网上页面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方式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名称是:"植美


口腔",于2021年7月21日在美团上架推销公司的超声波洁牙、喷砂洁牙、复合树脂补牙、牙齿拔除100元代金券、定期检查等医疗项目,审查机关(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给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为"衡阳植美口腔门诊部、电话:0734-2668886、地址:衡阳市高新区华新街道彩霞街30号明兴花苑2号高层102室",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店铺页面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页面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广告费用是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群众举报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6、由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7、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在美团店铺上发布违法广告的载图2张、举报人证据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内容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罚告字〔2023〕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权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店铺页面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页面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该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能积极纠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少于 1.6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少于 13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撤销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30964050002970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