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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案处字〔2023〕72号

发布时间: 2023-05-18
来源:群众举报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372


对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悦美形象管理中心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悦美形象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400MABW9R8D6K

经营场所:衡阳市高新区蒸水大道36号愉景湾5栋119室

经营者:秦纯

2023年3月24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当事人发布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审查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美团店铺上销售商品时发布"打耳洞"医疗美容广告。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由易国庆主办,王琳协办。办案人员通过对现场和网上页面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方式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名称是:"悦美形象管理中心、美甲美睫",当事人于2023年2月3日在美团店铺上上架了一款"打耳洞"服务商品,每单的价格是30元,共销售了5单,有2 名顾客到店内做了"打耳洞"服务,广告费用是1000元。另查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中明确规定了"穿耳孔术"为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当事人未经审查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美团店铺上销售商品时发布"打耳洞"医疗美容广告。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从美团店铺下架了"打耳洞"服务商品,店内也停止了该项服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群众举报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5、由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6、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在美团店铺上发布违法广告的载图6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和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的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8、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由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开出的服务发票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市监听告字〔2023〕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美团店铺上销售商品时发布"打耳洞"医疗美容广告。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销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我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30964050002970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