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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案处字〔2023〕140 号

发布时间: 2023-09-08
来源:群众举报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3140


对湖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00661653439P

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祝融路28号银泰红城6期16栋1-3层

定代表人: 戚宇平

2023年7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应湖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报经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7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由易国庆主办,王琳协办,办案人员通过对现场和网上页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方式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上账号名称是"湖南银泰置业",在小红书平台上的小红书账号是792769744。当事人在销售自建的第六期楼盘其间,于2022年12月9日分别在抖音和小红书平台上以账号名称是"湖南银泰置业"投放了标题为"超燃,高新区最新大片酷炫来袭"宣传短视频,宣传内容中使用了"祝融路小学距银泰红城步行两分钟,柘里渡小学距银泰红城步行两分钟,衡阳市一中距银泰红城步行两分钟"以时间表示到某一地方距离等内容的广告用语,以上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委托" 衡阳市耀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和发布的,签订了"影视制作合同",广告费用是500元一条短视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群众投诉信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5、由办案人员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6、投诉人提供的当事人在平台上发布违法广告的载图7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和事实。

7、广告制作和发布公司提供的整改后的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8、广告制作和发布公司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和发布和整改的情况。

9、广告制作和发布公司提供的影视制作合同一份,证明广告费用。

10、广告制作和发布公司《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和发布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16、17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许可情况。

12、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告字〔2023〕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售楼期间使用以时间表示到某一地方距离的视频广告,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8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1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30964050002970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8月3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