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3〕225号
对湖南源代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源代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00MA4QJ66492
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53号街区01、02栋
法定代表人:谭进
身份证件号码:440202*******8
联系电话: 1889*****17 2023年9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湖南源代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国内最大"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建议核查。经查, 当事人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首页的公众号简介"中使用了"编程猫是国内最大的少儿编程教育平台,独创编程教育服务与课程资源一体化"。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的规定。经报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9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由易国庆主办、王琳协办。办案人员通过对现场和网上页面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方式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中、小学生线上线下编程教学,公司微信公众号是"A17373484777"名称是"编程云源代码少儿编程、湖南源代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微信公众号内容分为:登录页面显示有"终于等到您、感谢您选择编程猫衡阳华新体验中心陪你一起见证孩子的成长绑定手机、上课提醒、课堂表现等提示内容、"预约试听"、"家长登录""机构简介""名师风采""热门课程""机构相册""联系我们""电话咨询""公众号简介""发表的文章"、"基础信息""授权第三方服务""名称记录"14项内容。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检查,发现公司微信公众号"首页的公众号简介"中使用了"编程猫是国内最大的少儿编程教育平台,独创编程教育服务与课程资源一体化"等内容,"名称记录"中显示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注册"新注册公众号";2019年09月09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编程猫衡阳华新体验中心";2022年08月26日"编程猫衡阳华新体验中心"认证"源代码少儿编程";2023年07月12日"源代码少儿编程"认证"编程云源代码少儿编程"。同时查明公司于2022年7月与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少儿编程品牌"编程猫"终止了合同,2022年12月02日与编缘(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最近一次发文时间是2022年6月8日,共发表67篇文章,公司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对外宣传、招揽生源、上课辅助。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是委托"深圳陌途网络科技公司"设计、制作、发布、运营,一年的服务费用7000元。
另,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进行整改,将公司微信公众号"首页公众号简介"中使用了"编程猫是国内最大的少儿编程教育平台,独创编程教育服务与课程资源一体化"等广告用语已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群众举报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执法人员提供的在现场对当事人手机网上核查照片两张及对公司微信公众号截图片15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及事实。
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6、由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和广告费用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线下机构合作到期告知函"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教育机构合作到期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会员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编缘(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情况。
9、当事人提代的"关于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和公司合作情况。
10、执法人员提供的"编程云季度课程价格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收费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罚告字〔2023〕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权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互联网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整改,将公司微信公众号内的绝对化用语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显著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0 万元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3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3096405000297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