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4〕8号
当事人:衡阳雨母山泉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67580126033
住所(住址):衡阳市雁峰区欧水岭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
身份证号码:430422196********
2023年10月1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衡阳雨母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古漠山泉(生产日期:2023-10-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本局2023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取当事人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及控制点的检查记录。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19日上午共生产古漠山泉饮用水100桶,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古漠山泉饮用水于2023年10月19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元/桶,销售金额300元,涉案古漠山泉饮用水货值金额300元,获取违法所得300元。
经查明,涉案产品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系工作人员在清洗环节未按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消毒剂未按配比来调配,导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生产企业。
2、《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古漠山泉饮用水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被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现场情况、正在从事饮用水加工和复查验收的情况。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核查图片4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平台提取抽样信息图片1份、食品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表、包装材料使用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表、销售台账、生产台账、原辅料供应商的资质及采购凭证、生产员工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古漠山泉饮用水检验报告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不合格古漠山泉饮用水进行核查处置及涉案古漠山泉饮用水生产、销售及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
5、《衡阳雨母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拨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古漠山泉饮用水销售情况;
6、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7、《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后生产的古漠山泉饮用水送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8、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印件,证明受托人来我局处理有关事宜的合法性。
9、当事人提出的《关于申请减轻的报告》,证明该当事人依法陈述申辩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质证并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食处告[2024]23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工序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制作并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2023年11月28日将生产的古漠山泉饮用水主动送检,经检验机构检验后续生产的产品合格;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减轻或减免罚款的报告,经核实,原材料的上涨、经济的不景气,处于亏损状态,采信其减轻理由。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十九):裁量基准: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及自由裁量理由,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工序控制要求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古漠山泉饮用水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300元。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3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账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五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三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