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工作 / 信息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案处字〔2023〕261号

发布时间: 2023-12-22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3]261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利餐饮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7MWR1K8G;

《食品经营许可证》:JY24304010621913;

经营场所: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34号宏和君悦名居1栋101-6室;

经营者:何****;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30421********1689;

住址:湖南省衡阳县集兵镇****村****组

2023年9月5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对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利餐饮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碟子"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样品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餐饮具)"碟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SPJ-0770)予以直接送达,并告知了其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该餐饮店所提供使用的餐饮具消毒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存在以下问题:1、消毒设施(消毒专柜)未正常运行;2、员工取用餐饮具时未戴手套,操作不规范的现象;3、餐饮具到店后无真空包装,存在被污染的风险。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店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是由衡阳市蒸湘区洁勤餐具服务部经过清洗消毒后送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当事人再用消毒专柜进行二次消毒灭菌后提供给顾客使用。当事人在进行二次消毒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导致本批次(餐饮具)"碟子"监督抽样检验,样品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已连续两次被抽检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案件线索移交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处置情况;

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SPJ-0770)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碟子"经监督检验,样品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餐饮具)"碟子"的清洗消毒情况;

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合法资质且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对餐饮具消毒情况;

七、当事人与衡阳市蒸湘区洁勤餐具服务部签订的消毒餐具供给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餐具的来源;

八、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案处[2022]84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曾经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被抽检不合格已被警告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2023年12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特一告知〔2023〕2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给顾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违法。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能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小;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及依据: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裁量的事实理由,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华新支行(帐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