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3〕184 号
当事人:衡阳市蒸湘城北机电销售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8MA4M18183T
住所:衡阳市石鼓区中湘五金机电市场7栋5-6号
经营者:林**
公民身份号码:350583********0033
在2023年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泰州瑞泰橡塑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生产日期:2019年12月30日),经抽样检验,内径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检测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2023年9月8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实,当事人共从网上购买泰州瑞泰橡塑水带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8卷,抽样用于检验3卷(该3卷抽检付费购买,样品总金额120元),还有2卷当事人自用,未销售的3卷备用样品已经被我局2023年9月7日封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交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为本案行政违法主体;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D-20230616-034S-25),当事人销售有衬里消防水带经抽样检验,内径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6、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确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2023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支队产罚告字〔2023〕14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办案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家庭主要成员病亡生活确有困难,且销售数量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之规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3卷;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32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335元。
被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衡阳市财政罚没款账户(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