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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案处字[2023]167号

发布时间: 2023-09-25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处字[2023]167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零度造型沙龙店

机构地址衡阳市高新区华光5号商住楼106.2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4R70M07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店经营场所二楼货架上摆放有已开瓶有使用痕迹的"博柔染后修护洗发露(粉红)"化妆品1瓶,瓶底喷码:EXP(即限期使用日期):20230622,已过期4天,"博柔染后修护润发乳(紫色)"化妆品1瓶,瓶底喷码:EXP:20230520,已过期36天;"蓓然堂草本营养顺滑水疗素"1瓶,瓶身标识有:生产日期:20190509,限期使用日期:20220508,已过期1年零18天;"蓓然堂草本精粹露"1瓶,瓶身标识有:EXP:20221006,已过期8个月20天。上述4瓶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同时在二楼养发间成品货架上发现有4盒标识为Gr.scalp@化妆品,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经调查其为芨草水光紧致精华液化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你店不同时间从湖南以诚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长沙碧汎化妆品商行等地购进上述相关化妆品,其中博柔染后修护洗发露(粉红)博柔染后修护润发乳(紫色)购进价格为5.8元/瓶,两瓶合计11.6元;蓓然堂草本系列化妆品购进价格5元/瓶,两瓶合计10元。上述化妆品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均摆放于二楼经营场所货架上,没有标明"过期区"、"不合格品区"或其他警示标语,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同时,你店从长沙碧汎化妆品商行购进4盒芨草鸿运大礼套盒,购进价格为20元/盒,合计共80元,套盒内包装的芨草水光紧致精华液化妆品无任何中文标签。你店购进的上述化妆品均为顾客和消费者提供洗发、护发时使用。你店使用上述化妆品为顾客洗发、护发时,统一作为洗剪吹项目打包收费,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你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为我辖区内合法的美发、理发服务机构。

2.本局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你店在经营场所放置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3.你店提供的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对你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4瓶,货值金额21.6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数量4盒,货值金额80元。

4.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店使用上述化妆品为顾客洗发、护发时,无法定量次数、多少,且统一打包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你店经营使用的"博柔染后修护洗发露(粉红)""博柔染后修护润发乳(紫色)"蓓然堂草本营养顺滑水疗素"蓓然堂草本精露"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你店内使用Gr.scalp@芨草水光紧致精华液无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同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你单位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没有认真履行该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经本局调查认为,你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同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两种违法性质,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两种违法性质行为合并处罚。

同时,你单位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21.6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80元,数额均较小,危害后果较小,该情节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第九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两种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你单位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本局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上述证据、自由裁量理由,于2023年914日对你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经合并处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瓶及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4盒;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