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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5〕 47号

发布时间: 2025-09-02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处字〔2025 47

 

当事人:长沙恒伟工艺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168315159                      

经营场所衡阳市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一楼

负责人:罗小麦                     

身份证号码:430411***********

联系电话:139********                         

2024111日分局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衡市监质移字【202447号)及其相关线索和证据,通过线索和证据显示在2024年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中长沙恒伟工艺品有限公司(经营场地为衡阳市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一楼)销售的金Au翡翠玉佩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标识不符合GB11887-2012标准,依据2024年湖南省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根据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查,衡阳市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一楼恒伟玉业门店,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为联营关系,未在衡阳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这块不合格金Au翡翠玉佩,是当事人购进原材料加工而成20245月份才开始在柜台售卖,只有1块,销售价格1680/块,共1680元,目前除抽检拿去1块,未有存货也未销售出去。涉案金Au翡翠玉佩货值金额共168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检验报告》1份,证明长沙恒伟工艺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金Au750翡翠玉佩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长沙恒伟工艺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身份。

证据四:对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金Au750翡翠玉佩相关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衡阳市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一楼的销售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高市监罚告字〔2025〕0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金Au750翡翠玉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六个月、产品除抽检外未销售出去,并且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24元,上交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各代理收款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户名: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 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