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衡阳市栗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EORWUC6D
经营场所:衡阳市高新区创新中心A座001621室
法定代表人:郑 军
2025年7月4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衡阳市栗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茶叶造假,请求查处。为查清事实,7月9日我局向茶叶生产厂家所在地的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7月25日收到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证实凤庆县凤茗茶厂未生产涉案茶叶产品,同时凤茗茶厂提交了相关的书面说明材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EORWUC6D,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等。2024年10月在拼多多开店售卖普洱生茶散茶(大叶种绿茶)。该茶叶从云南瑞丽远熙茶叶有限公司购进,共计100斤,购回公司后当事人自己定量包装(每袋250克),并将从远熙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的冒用凤茗茶厂生产许可资质、企业信息张贴在涉案商品上,在平台销售。该款茶叶进价为65 元/斤,售价为 86 元/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进茶叶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2100元,货值金额8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经营等情况;
证据四:协助调查函回复1份:证明茶厂未生产相关的茶叶产品;
证据五:茶厂情况说明1份:证明与当事人无相关的业务联系。
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园罚告〔2025〕003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企业信息)销售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五目【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会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解的;或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或伪造、冒用或超范围使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少于0.7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认真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100元;
2、罚款人民币35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5600元,上缴国库。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携带《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款人民币5600元缴至湖南省非税收入各代理收款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户名: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 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