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256号
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区果熟了水果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5MACQ1B7F5X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珠安家园小区农贸市场
经营者:陈玉莹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2025年6月11日,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珠晖大队与衡阳市烟草局稽查支队在辖区进行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珠安家园小区农贸市场的衡阳市珠晖区果熟了水果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涉嫌无证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报备。
2025年6月11日接到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处理单(衡市监综执信线登[2025]009号)内容为关于衡阳市珠晖区果熟了水果副食店涉嫌无证销售香烟相关违法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无证销售的香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衡市监综执珠先登〔2025〕1号)及财物清单(衡市监综执珠财[2025]6号)。
当事人无证销售香烟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为衡阳市珠晖区果熟了水果副食店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8月份才开始正式营业,当事人同时还经营着衡阳市珠晖区百姓购精彩生活超市,该超市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3月份当事人将衡阳市珠晖区百姓购精彩生活超市的剩余香烟放在衡阳市珠晖区果熟了水果副食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未办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1日对衡阳市珠晖区果熟了水果副食店依法进行检查,根据现场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香烟台账,查实当事人无证销售香烟的品类及销售金额。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现场笔录》,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香烟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违法经营事实提供相关经营凭证和销售证据,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5年6月19日,本局依法向衡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交(价格证明申请函)对当事人店内先行登记的涉案香烟价格标准进行核实,2025年6月20日,衡阳市烟草专卖局对本局提交的(价格证明申请函)进行核对并回函,经过价格核算,当事人店内先行登记的涉案香烟总金额为4190元,已无证销售香烟合计金额14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认定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448元;计算得出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共计5638元。
经过检查和询问,本案已经全部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香烟的情况属实,违法所得1448元,违法经营总额共计563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香烟陈列及销售香烟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无证销售香烟的事实。
4.衡阳市珠晖区果熟了水果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营业执照资质合法情况。
5.《授权委托书》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资质和身份合法情况。
6.衡阳市珠晖区百姓购精彩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其销售的香烟的合法来源情况。
7.《香烟销售台账》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香烟的违法所得的事实情况。
8.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衡市监综执珠先登〔2025〕1号)及财物清单(衡市监综执珠财[2025]6号)2页,证明涉案香烟的品类及数量。
9.衡阳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2页,证明涉案香烟的价格标准情况。
10.当事人先行登记的香烟价格核算明细表1页,证明先行登记涉案香烟的总金额情况。
11.当事人《情况说明》1页,证明当事人门店经营情况及销售香烟的事实情况。
以上所有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关证据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记录在卷。
2025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罚告〔2025〕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体提供相关资料证据,具有知错认错态度,如实陈述无证销售香烟的违法经营事实,在立案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25年3月份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未经许可销售香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规定;属于无证销售香烟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适用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
经本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5638*0.3=1691.4)的罚款,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8元;
2、罚款1691.4元;
以上2项罚没合计3139.4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