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工作 / 信息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269号

发布时间: 2025-08-08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269号


当事人: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L6G093K

经营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衡州大道东48号美的梧桐庄园63号楼129室

负责人:查俊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经营范围:为所属公司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4月21日接到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处理单(衡市监综执珠登〔2025〕18号),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到达衡阳市珠晖区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调查。

发现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度收取垃圾清运费明细清单中向部分装修的业主收取了“预收保温层垃圾清运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开始为衡阳市珠晖区美的梧桐庄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和《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衡发改价调〔2021〕8号)文件规定,制定了《美的梧桐庄园物业服务收费一览表》。

2025年4月28日和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现场笔录》和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询问调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查阅当事人2024年度的物业收费项目明细,发现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度收取垃圾清运费明细清单中向部分装修的业主收取了“预收保温层垃圾清运费”、“预收拆墙垃圾清运费”、“预收装修垃圾清运费”三项收费。且当事人提供的“衡阳梧桐庄园(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单中,该收款收据上费用科目存在“预收保温层垃圾清运”、“预收拆墙垃圾清运费”、“预收装修垃圾清运”三项收费项目。按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及《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衡发改价调〔2021〕8号)文件规定中没有“预收保温层垃圾清运费”收费项目。当事人自立项目收取部分装修业主“预收保温层垃圾清运费”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度收取“预收保温层垃圾清运费”明细清单统计,该项费用由装修业主自主选择该项服务,收费标准为500元/户,当事人总计收取了42户装修业主“预收拆墙垃圾清运费”,合计金额21000元。

当事人收取“预收保温层垃圾清运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经过检查和询问,本案已经全部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属实。收取价款21000元为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页,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3.2025年4月28日所作《现场笔录》1份3页,2025年4月28日《现场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的事实情况;

4.由当事人提供的《美的梧桐庄园物业收费科目表》5页,证明当事人违规收取保温层垃圾清运费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美的梧桐庄园物业服务收费一览表》1页,证明当事人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当事人提供的衡阳梧桐庄园(收款收据)42页,证明当事人自立项目收取“预收保温层垃圾清运费”的情况;

7.对委托代理人2025年5月29日所作《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违规收取保温层垃圾清运费的情况;

8.《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和《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衡发改价调〔2021〕8号)文件复印件2份48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9.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提交的《关于减轻处罚的报告》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情况;

10.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事项的报告》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梧桐庄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责退告〔2025〕2号),依法告知了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退款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本局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衡市监综执珠责退〔2025〕2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多收价款21000元退还给原交费者。当事人于2025年7月29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美的梧桐庄园清退多收价款的情况说明》,截止退款期满之日,已清退16000元,未能退还多收价款金额为5000元。

上述清退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费清退工作的报告》1页;

2.《清退办理确认表》2页;

以上所有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有关证据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记录在卷。

2025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珠罚告〔2025〕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5000元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且无拒不退还多收价款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经本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没收到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处以全部违法所得0.5倍(21000*0.5=10500)的罚款,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到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5000元人民币;

2.罚款10500元人民币;

以上2项罚没合计15500元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