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383号
当事人:衡阳市和信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13MA4L2UN53P
住址:衡阳市高新区长湖南路8号风顺苑2、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
联系电话:133********
2025年7月9日,我局园区监督管理科收到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省药监局《关于开展“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调查处置的函》。2025年7月10日,园区监督管理科依法对衡阳市和信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衡阳市和信大药房通过“药帮忙”平台向安徽青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订购50ml规格“黄道益活络油”8盒(订单号:YBM20231020150822149340、YBM20231020150707149213),单价53.5元/盒,合计支付428元。该批药品于2023年11月全部售出,销售单价58元/盒,销售总额464元,违法所得464元。
该批药品不能提供供货商安徽青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文件。衡阳市和信大药房已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DB73411929,能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购入的订单截图、供货商《营业执照》,上述药品属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调查处置的函》(湘药监流通函〔2025〕3号)涉案产品线索清单内药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衡阳市和信大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企业为辖区内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店。
2.法人陈宏出具的印有公章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谢洁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4.安徽青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首营资料及交易订单截图(图6-图14):证明衡阳市和信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5.小票截图复印件(图15):证明涉案的8盒黄道益活络油已售出,销售所得464元,违法所得464元。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违规事实的陈述和确认。
7.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衡阳市和信大药房态度诚恳、配合调查且经济上存在经营困难。
8.会议记录及签到表(2025年8月26日):证明案件讨论过程及指导性意见。
以上证据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相关人员予以签章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全部采信作为证据使用。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并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地陈述违法行为的经过,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园罚告〔2025〕0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你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涉案货值较小,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决定处罚如下:
1.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64元。罚没款共计10464元。
2.责令当事人召回非法购进的药品并予以销毁。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