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阳工业机电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苗圃凤原村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肖*辉,该校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庆,该校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1日作出的衡市监处罚〔2025〕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5年1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欧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组织双方听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 2025年12月25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交单(珠市监食移〔2025〕8号),线索内容为申请人学校的学生在食堂就餐时发现食品中疑似蛆虫异物。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询问调查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从衡阳市珠晖区张氏酱菜行购进酸豆角5斤,进货单价为4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0元,无违法所得。申请人将购进的酸豆角用于学校食堂打粉餐台,供学生自行免费取食,未进行销售。2025年6月15日,申请人学校一名学生在食堂提供的酸豆角中发现存在生虫的情况。申请人后续对该名学生进行了賠偿,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调查工作并承认违法事实。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向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衡阳工业机电中等职业学校食堂舆情事件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
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3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罚告〔2025〕47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衡市监处罚〔2025〕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70000元。申请人认为处罚幅度过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所调查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及程序正当性均无异议。鉴于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涉案金额小、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原因,被申请人同意将罚款金额变更为 10000元,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账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
二、如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签订之日后五日内一次性向被申请人缴纳上述罚款,被申请人不加收乙方滞纳金。若申请人延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可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