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6〕67号
名称:衡阳市珠晖区瑞记副食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5MA4L91355N
经营住所: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金甲岭农贸市场3号门面
经营者:李瑞锋
身份证件:******
2025年11月13日接到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处理单,内容为衡阳湘润佳福商贸有限公司向支队递交举报信,举报反映疑似销售假冒、裸包、套包“和成天下”“口味王”等包装槟榔线索。我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7日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金甲岭农贸市场3号门面对衡阳市珠晖区瑞记副食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在收银台旁槟榔货架上发现“和成天下”槟榔100/1包(无外包装)12包,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衡市监综执珠强制〔2025〕16号)及财务清单(衡市监综执珠财〔2025〕16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不明渠道购进“和成天下”槟榔100/1包(无外包装)15包摆放在当事人的门店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50元每包,以60元一包销售了3包。2025年11月17日和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现场笔录》和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和成天下”槟榔100/1包(无外包装)的合法进货来源,且承认将“和成天下”槟榔100/1包(无外包装)进行销售的事实。
2025年11月17日由湖南口味王集体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实施扣押的槟榔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和成天下”槟榔100/1包(无外包装)是假冒产品。当事人对其违法经营事实提供相关经营凭证和销售证据,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过检查和询问,本案已经全部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和成天下”槟榔100/1包(无外包装)总金额为18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计算,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为30元,违法经营总额为9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2025年11月17日所作《现场笔录》1份3页,2025年11月17日《现场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的违法事实情况;
4、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所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归档件一份,财务清单归档件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无外包装的槟榔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对当事人2025年12月25日所作《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
6、湖南口味王集体有限责任公司对实施扣押的槟榔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槟榔系假冒产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递交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及实际经营的困难;
8、当事人递交的《裸包槟榔销售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的销售情况;
9、对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证实是初次违法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情况;
以上所有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关证据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记录在卷。
2026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罚告〔202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经调查核实,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证据,具有知错认错态度,截止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危害后果较小,且家庭负担较重,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依法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销毁侵权的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303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