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6〕95号
当事人: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21MAE1E0NM6T
住所(住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渣江镇幸福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蒋巍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421********4773
2025年10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阳市中心医院华新分院职工食堂使用的干豆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标准为≤0.2g/kg,实际值为4.37g/kg)。2025年11月18日,我局实地调查衡阳市中心医院华新分院职工食堂时,发现该不合格干豆角是在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采购的,并且衡阳市中心医院华新分院职工食堂和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已签订了《采购合同协议书》,一旦出现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责任由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全部承担。2025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对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MAE1E0NM6T,经营范围:食品、饮料批发、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办公用品、小五金等。这批不合格的干豆角是当事人2025年10月7日在衡阳市珠晖区屈健干货行采购的,采购了20kg,进价37.5元/kg,售价40元/kg,共销售了10kg,其中抽检用了1.4kg,共计销售货值400元,剩余已经全部销毁,现已停止在该商行进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衡阳市中心医院华新分院职工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衡阳市中心医院食材配送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合同双方责任划分。证据二: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据三:衡阳市珠晖区屈健干货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干豆角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据四:干豆角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干豆角确实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证据五: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案件调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致。证据六:当事人《整改情况报告》1份,《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有主动担责意愿。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26年2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园罚告〔2025〕05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二)项,结合本案事实依据和违法行为危害性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免予衡阳辉腾配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