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全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加强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培育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目标,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加大对新兴领域、数字经济等重要领域监管力度,聚集民生热点、群众关心、市场主体关切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工作重点
全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商品,严厉打击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一)突出重点领域,聚集民生和新消费、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新经济等领域的竞争秩序。加大对平台经济、网络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加大对社交电商、微商、网红直播等新型电商监管,严厉打击商家“刷单炒信”、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行业,聚集早教、中介、第三方测评、医美植发、扶贫、医疗、旅游、汽车销售、房地产、建材家装、金融服务、通讯等重点行业领域行业乱象问题,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人群,聚集老年、青少年、女性等人群合法权益保护,加大对养老、未成年人食品营销、医药购销、教育培训、医疗美容行业领域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四)突出重点地区,聚集农村、城乡结合部、医疗机构周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所周边等违法行为多发地区,加大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突出重点商品,聚集“保健”产品、农产品、防疫用品等重要商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六)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维权案件查办力度,加强对行业领军企业、创新企业、老字号企业、科技密集型企业等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意识。
(七)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利剑”,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敢于碰硬,树立执法权威,形成法律震慑,将执法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工作局面。对执法行动中带有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和涉及全国、全省、全市的案件,要将案件情况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全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调度,进一步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情况和先进经验,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引导行政相对人知法守法。
(三)加强执法、确保效果。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五个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至少5件以上,确保执法工作取得实效。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各县市区年底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督导,务求实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发掘和树立一批正面典型,通过“先进带后进”,有效推动工作。要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办案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跟踪督办,对上级督办、转办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上报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门联络员。要按月填报汇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类情况统计表和典型案例,并于当月22日前报市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联系人:曾晓斌 付慧君,联系电话:0734-8813124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2022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 ||||||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 单位 | 数量 | ||||
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 (次数) | |||||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 (个数) | |||||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 (次数) | |||||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数(件) | 结案数(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万元) | ||
合 计 | ||||||
互联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领域 | 小计 | |||||
仿冒混淆行为 | ||||||
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 | ||||||
商业诋毁行为 | ||||||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医药购销、医疗美容服务等领域 | 小计 | |||||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 ||||||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
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商业标识等仿冒混淆行为 | ||||||
借“保健”之名的虚假宣传行为 | ||||||
中医药领域虚假宣传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违规商业炒作 | 小计 | |||||
利用庆祝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 ||||||
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教育领域 | 小计 | |||||
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
近视防治相关虚假宣传行为 | ||||||
擅自使用少先队标识标志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农村地区、涉农商品 | 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促销行为 | 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注:数据为累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