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要求
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湘市监反垄断〔2022〕47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清理审查工作。在抓好存量文件清理的同时,要做好新出台文件的审查,注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用规范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二、明确清理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
反垄规〔202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有关要求,本次的清理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清理重点见附件1)
三、强化清理责任
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或者牵头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其牵头起草或执行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清理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四、及时报送情况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请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自查、清理和整改工作情况,以及《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9室,联系人:付慧君,电话:0734-8813124,15873471689,邮箱:406097249@qq.com)。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2年6月20日前,形成全市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办。
五、切实推进落地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组织和统筹,明确责任和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应清尽清、应废尽废。要全面梳理和总结清理工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经验做法,切实整改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清理工作全面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含有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政策措施,应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增强工作合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对全市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转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附件:1、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重点清理内容
衡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
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重点
清理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规定或组织开展的招投标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依据或者超出职能职责范围;就同一项目向参加企业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置超出采购或者招标目的的资格资质、资产、规模等非必要条件;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或者采购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参加企业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关单位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三、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关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技术和数据要素获取等方面,未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在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标准的。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五、其他涉及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的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等。
附件2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经清查,我单位(市、县)共梳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政策措施 件,其中发现含有歧视性和不公平待遇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件、政府规章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措施 件。经清理,已修改 件、已废止 件、拟修改 件、拟废止 件。修改废止的情况如下: | ||||||
序号 | 文件名及文号 | 发文时间 | 类别 | 牵头部门 | 清理内容 | 清理理由 | 清理意见及进展 |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县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2.“清理内容”栏应填报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五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
4.“清理意见及进展”栏应填报拟修改、拟废止、已修改、已废止。
(衡竞审【2022】1号)关于开展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