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有效实施,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20年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试行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第三方评估范围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评估指南》)第十一条规定,对以下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
(一)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工作部署落实、自我审查机制建立及开展自我审查工作情况;
(二)成员单位2016年以来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每单位每年选取3份政策文件);
(三)制度实施的成效、经验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第三方评估重点内容
按照《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重点审查:
(一)是否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三)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四)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涉嫌行政垄断,是否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开展反垄断调查;
(五)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是否开展定期评估并对政策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
(二)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四)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政策制定机关;
(四)与所评估的政策措施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备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结束后,由市市场监管局代表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评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第三方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实施细则》《评估指南》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可以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途径,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综合运用定性评估、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式方法,对政策措施进行研究分析,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意见建议、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人员的签名、评估机构盖章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五、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本次评估工作。各成员单位负主体责任,并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政策措施清理整理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时间大致安排以下:
(一)制定方案(2020年2月底)。总结分析2016年以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经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
(二)组织实施(2020年3月-5月)。在此阶段,要严格把好以下关键环节:一是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依规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二是各成员单位按时做好政策措施清理整理和相关资料提供工作;三是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监督。
(三)成果验收(2020年6月底)。按照本方案、第三方评估委托协议及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及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六、评估成果验收和运用
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加强评估工作的跟踪管理,督促评估机构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评估工作任务。评估结束后,要组织对评估报告及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费用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评估。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联席会议办公室所有。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许可,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成果。
评估成果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是公平竞争审查的创新性工作,是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同体监督”的有效途径。本次评估是联席会议办公室首次按照《评估指南》第十一条规定,对各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探索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大力支持,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
(二)第三方评估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辅助机制,主要是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参考依据,借此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效,而非替代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当起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可以适用《评估指南》第五至第十条的范围和内容开展第三方评估。既要运用好第三方评估成果,但又不以第三方评估代替自我审查。
(三)根据《评估指南》第十九条规定,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评估经费管理和使用。
衡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