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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减刑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23
来源:司法局


衡阳市司法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司发【2021】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减刑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湖南省雁北监狱、雁南监狱、湘南监狱、衡州监狱,衡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和规范知识产权减刑流程,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政法系统队伍教育整顿中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现将知识产权减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监所应全面核查罪犯"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一)在"立功表现"中,对罪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监所应核查罪犯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是否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二)在"重大立功表现"中,对罪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监所应核查罪犯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是否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罪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核查罪犯的其他重大贡献是否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二、监所应核查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否转让取得,是否订立书面合同,是否经法定部门批准。如发现是转让取得或采取违法手段取得,一律不得为其申报"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三、监所应核查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资质、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签订书面代理合同。监所不得以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为罪犯申报专利。

四、监所应将罪犯的专利申报事项向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衡阳市司法局报备,经合法性审查后,方可上报。

五、监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市司法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