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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雅公园项目执法文书上网公示

发布时间:2019-09-23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衡防责改通字﹝2019﹞25号 

  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2月在市珠晖区酃湖乡(衡铁一中南面)新建的博雅公园及地下室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5141.08㎡,其中地面建筑面积10619.23㎡,地下建筑面积54521.85㎡。经本机关调查查明,该项目没有报建,现已建至正负零以上,未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接此通知后15日内到衡阳市政务中心人防行政审批科的人防窗口办理补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并按审批规划期限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改正,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黄定华  联系电话:189****9056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衡防费决字〔2019〕25号 

  当事人: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和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430421********0016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当事人在珠晖区酃湖乡(衡铁一中南面)新建的博雅公园及地下室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5141.08㎡,其中地面建筑面积10619.23㎡,地下面积54521.85㎡。该项目没有报建。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已建至正负零以上,未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和当事人提交的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衡阳博雅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衡发改审[2017]98号)、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衡阳博雅公园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衡资源规划函[2019]164号)和博雅公园总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博雅公园及地下室项目,既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此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的规定,于2019年6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19〕25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75742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肆拾柒万伍仟柒佰肆拾贰元整(¥47574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核定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缴纳(具体缴费金额和补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人防窗口核算为准)。逾期不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475472元。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 

  衡防费告字〔2019〕25 号 

  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2月在珠晖区酃湖乡(衡铁一中南面)动工建设的博雅公园及地下室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5141.08㎡,其中地面面积10619.23㎡,地下面积54521.85㎡。该项目没有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现已建至正负零以上,未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此,本机关于2019年6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衡防责改通字﹝2019﹞25号),责令你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防空地下室。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肆拾柒万伍仟柒佰肆拾贰元整(¥475742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对你公司下达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附:1、缴费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联系人:黄定华  联系电话:189****9056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衡防罚听告字〔2019〕25号   

  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2月在珠晖区酃湖乡(衡铁一中南面)建设的博雅公园及地下室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5141.08㎡,其中地面面积10619.23㎡,地下面积54521.85㎡。该项目没有报建,现已建至正负零以上,未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叁仟柒佰捌拾柒元整(23787.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可以要求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单位地址:衡阳市石鼓路69号    

  联系人:黄定华  联系电话:189****9056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衡防罚先告字〔2019〕25号 

  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2月在珠晖区酃湖乡(衡铁一中南面)建设的博雅公园及地下室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5141.08㎡,其中地面建筑面积10619.23㎡,地下建筑面积54521.85㎡。该项目没有报建。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已建至正负零以上,未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和当事人提交的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衡阳博雅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衡发改审[2017]98号)、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衡阳博雅公园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衡资源规划函[2019]164号)和博雅公园总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此,本机关于2019年6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衡防责改通字〔2019〕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贰万叁仟柒佰捌拾柒元整(2378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对本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逾期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黄定华  联系电话:189****9056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防罚决字〔2019〕25号 

  当事人: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和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430421********0016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2月在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衡铁一中南面)建设的博雅公园及地下室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5141.08㎡,其中地面面积10619.23㎡,地下面积54521.85㎡。该项目没有报建。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已建至正负零以上,未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和当事人提交的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衡阳博雅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衡发改审[2017]98号)、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衡阳博雅公园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衡资源规划函[2019]164号)和博雅公园总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修建的博雅公园及地下室项目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于2019年6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19〕25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贰万叁仟柒佰捌拾柒元整(¥23787.00)。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黄定华  联系电话:189****9056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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