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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伦首府”项目执法文书上网公示

发布时间:2019-09-23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衡防责改通字﹝2019﹞2号 

  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7月,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8号街区地段新建“英伦首府”项目1-3号、5-9号楼及幼儿园共9栋,层高28-32层(含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177626.73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3480.73m²,地下室面积24146m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英伦首府”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9321.27 m²。至2019年3月5日,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竣工,你公司未按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接此通知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改正,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限期足额补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衡防罚先告字[2019] 2号 

  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7月,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8号街区地段新建“英伦首府”项目1-3号、5-9号楼及幼儿园共9栋,每栋层高28-32层(含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177626.73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3480.73m²,地下室面积24146m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英伦首府”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9321.27 m²。至2019年3月,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竣工,你公司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19—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19—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19—2号)、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伦首府”项目备案的通知,衡开引字[2017]4号、关于同意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伦首府”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审字[2017]29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此,本机关于2019年3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衡防责改通字﹝201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对本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逾期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颜少春  联系电话:189****9049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衡防罚听告字[2019] 2号   

  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7月,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8号街区地段新建“英伦首府”项目1-3号、5-9号楼及幼儿园共9栋,每栋层高28-32层(含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177626.73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3480.73m²,地下室面积24146m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英伦首府”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9321.27 m²。至2019年3月,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竣工,你公司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可以要求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单位地址:衡阳市石鼓路69号   联系人:颜少春:189****9049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防罚决字[2019]2号 

  当事人: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22号英伦星海湾1栋4层 

  法定代表人:欧云钦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350128********0522 

  地址: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中南村瑞岭山6号 

  你公司于2017年7月,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8号街区地段新建“英伦首府”项目1-3号、5-9号楼及幼儿园共9栋,每栋层高28-32层(含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177626.73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3480.73m²,地下室面积24146m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英伦首府”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9321.27 m²。至2019年3月5日,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竣工,你公司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19—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19—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19—2号)、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伦首府”项目备案的通知,衡开引字[2017]4号、关于同意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伦首府”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审字[2017]29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英伦首府”项目未按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于2019年3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19]2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经审批联席会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颜少春 联系电话:189****9049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 

  衡防费告字﹝2019﹞2号 

  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8号街区地段新建“英伦首府”项目1-3号、5-9号楼及幼儿园共9栋,每栋层高28-32层(含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177626.73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3480.73m²,地下室面积24146m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9321.27 m²。 

  至2019年3月5日,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竣工,你公司未按衡防审字(2017)29号批复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此本机关于2019年3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限期到衡阳市政务中心人防行政审批科的人防窗口办理补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并按审批规划期限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湘价费〔2014〕60号、湘发(2016)405号、湘发(2016)716号文件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陆佰捌拾柒万伍仟玖佰叁拾柒元整(¥6875937.00)。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对你公司下达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附:1、缴费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文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联系人:颜少春      联系电话:189****9049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衡防费决字﹝2019﹞2号 

  当事人: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22号英伦星海湾1栋4层 

  法定代表人:欧云钦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350128********0522 

  地址: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中南村瑞岭山6号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8号街区地段新建“英伦首府”项目1-3号、5-9号楼及幼儿园共9栋,每栋层高28-32层(含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177626.73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3480.73m²,地下室面积24146m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衡防审字(2017)29号批复的要求,该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9321.27 m²。 

  至2019年3月5日,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竣工,你公司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19—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19—2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19—2号)、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伦首府”项目备案的通知,衡开引字[2017]4号、关于同意衡阳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伦首府”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审字[2017]29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英伦首府”项目,既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此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湘价费〔2014〕60号、湘发(2016)405号、湘发(2016)716号文件的规定,于2019年3 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19﹞2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875937.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经审批联席会议决定: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陆佰捌拾柒万伍仟玖佰叁拾柒元整(¥6875937.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核定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6875937.00)元。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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