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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衡防费决字[2022]009号

发布时间:2022-10-18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融好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高新区47号融冠恋城10栋121室

法定代表人:薛理勇

身份证:3501281971xxxxxx13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淮安村前街22号

    经查明,你公司新建"融冠云城5—9#、11#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05438.04,其地面建筑面积为92788.7,地下室面积为12649.34至202285日,该项目的地下室已全部完工,但未按人防审批要求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2009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2009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2009号)、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融冠云城"项目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0400202200024、2536)、《关于融冠云城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22]7号(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融冠云城5—9#、11#楼"项目,既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此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规定,于20229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2]009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156934.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本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肆佰壹拾伍万陆仟玖叁拾肆元整(¥4156934.00)。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3、联系人:许明哲 联系电话:0734-8475041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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