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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国动罚决字[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湖南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蒸湘分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长丰大道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MA7AM3FYOP

法定负责人:姜晨

你公司新建"天嘉.成林间"项目涉嫌未按人防审批(衡防建复[2021]29号)要求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查明,你公司2022年2月在蒸湘区长丰大道35号新建"天嘉.成林间"项目共12栋,层高2—31层,总建筑面积132499.61m²,其地面建筑面积106666.29m²,地下室面积为25833.32m²至2023223日,该项目1#-3#、11#的主体,5#、7#、12#、13#的地下室部分已全部完工,但未按审批要求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蒸湘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二:湖南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蒸湘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姜晨与被委托人蒋雪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卷被询问人的身份及资格;

证据三:湖南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蒸湘分公司蒋雪婷《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核查照片、现场影像资料、《关于同意"天嘉.成林间"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21]29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地下室部分已全部完工并未建防空地下室的事实;

证据四:"天嘉.成林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400202100168号、430400202200010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的违规工程面积为132499.61m²

证据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衡国动责改通字[2023]001号"的回复》各一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当事人已无法改正的事实。

2023321,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国动罚先告字[2023]001号)。告知了机关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新建"天嘉.成林间"项目涉嫌未按人防审批(衡防建复[2021]29号)要求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新建"天嘉.成林间"项目未修建防空地下室性的事实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应建面积的10%(含)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建防空地下室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0元"的规定,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防动员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议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734-8475022




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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