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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衡国动费决字[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湖南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蒸湘分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长丰大道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MA7AM3FYOP

法定负责人:姜晨

经查明,当事人新建"天嘉.成林间"项目共12栋,层高2—31层,总建筑面积132499.61m²,其地面建筑面积106666.29m²,地下室面积为25833.32m²至2023223日,该项目1#-3#、11#的主体,5#、7#、12#、13#的地下室部分已全部完工,未按审批要求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为此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规定,于20233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国动费告字[2023]001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778650.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

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衡阳市政务中心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计费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肆佰柒拾柒万捌仟陆伍拾元整(¥4778650.00)。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734-8475022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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