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案件审批工作,确保人防各类法规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合法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及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
(一)行政处罚金额达到该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金额50%以上;
(二)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向市政府或省人防办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报建项目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三条 重大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机构或具体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草拟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送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核审签具意见后,连同案卷呈主管领导,在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案审委员会集体审批。
第四条 集体审批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介绍案情,法制机构负责人提出核审意见,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案审委员会最后决定。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防办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人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审批制度,并报市办法制科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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