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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9 点击量: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测绘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选址和战时功能应当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第六条 平时作为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战时作为人员和物资掩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其防护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70%,其中人员掩蔽工程面积不少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七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防护类别应为甲类,防护等级不得低于核6级常6级。工程应与周边人防工程相互连通,暂时无法连通的,应当预留连通口。

人防指挥所工程按照相应的战术技术要求确定工程的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有关要求。

第八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所在城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总体方案要求。

人防指挥所工程不得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分别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阶段审批。

1.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2.省政府投资的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申报投资项目报告书,人防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和各级人防指挥所项目,按程序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建项目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将审查会材料准备齐全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审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建设单位将审批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二)设计合同或设计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文件;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方案审查意见;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证或划拨用地决定书;

(六)地质工程初步勘察报告;

(七)满足规定设计深度的初步设计文件;

(八)概算文本(仅政府投资项目提供)。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工报告审批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施工、防护设备及监理中标通知书;

(六)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七)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八)湖南省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

(九)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十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承诺书。

人防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及人防质监机构等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人防质监机构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二)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十六条 单建式人防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主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

(三)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七)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报告;

(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十)全套工程竣工图纸。

人防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审查),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报告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工程战时功能、防护类别、防护等级、防化等级、建设规模、结构体系、施工工艺、主要设备等重要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属于重大修改。

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基坑工程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工程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由工程所有权人或由其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管理资金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检查,监督责任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工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用,并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平战转换。

第二十五条 建于上部建筑之下的人防指挥所工程,称为附建式人防指挥所工程,其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湘防办发〔201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