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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衡防费决字〔2021〕003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严碧英   职务: 董事长

身份证:430404********0516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绿茵岛花园听涛街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在衡阳市雁峰区红湘南路20号新建"香逸名苑4、6号楼"项目总建筑面积48793.63,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4794.31,地下面积3999.32。经衡防建复[2018]100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2415.68。至2021年4月25日,该项目地下室已全部完工,但未按人防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3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3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3号)、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18-196#(复印件)、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同意"香逸名苑4、6号楼"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18]100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办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香逸名苑4、6号楼"项目,既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为此本办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17]1187号)之规定,于2021年6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1003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办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6785.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办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贰佰万陆仟柒佰捌拾伍元整(¥2006785.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核定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缴纳。逾期不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2006785.00元。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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