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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衡防费决字[2021]008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市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赛      

身份证:430421********3716

地址: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晏桥村坪头岭32

经查明,你公司新建的"金钟.悦江湾"项目共4栋,层高1-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50289.26,其中地面建筑面积43660.33,地下面积6628.93。经衡防建复[2021]10、15号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83.02至202191日,该项目已全部建至正负零以上,但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1008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1008号)、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1-036#、037#、039#、055#(复印件)、衡防建复[2021]10、15号)(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金钟.悦江湾"项目,既未按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防法律法规规定。为此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规定,于202110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1]008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55983.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本决定:

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伍仟玖捌拾叁元整(¥1955983.00),具体缴费金额以人防窗口核算为准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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