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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4-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局,中石化衡阳分公司、中油金鸿华南分公司:

近年来,国内油气管道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11.22”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线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之后,又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原油管道“6.30”泄漏燃烧等多起事故,造成极为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鉴于我国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中石化“11.22”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3]45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油气输送管线安全管理,深查城市门站外油气管道隐蔽性致灾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摸底工作

    根据(湘安办明电[2013]45号)明确的重点部门分工,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原油、成品油管道和城市门站外天然气、煤层气、煤气等油气管道安全管理情况摸底工作。请各县市区发改局、各有关企业单位安排专门力量,采取现场踏验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辖区和各企业所属的上述管道进行拉网式的摸底排查,全面彻底摸清已建成投运的油气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总长度、物料名称、业主单位、占压情况、防护距离、安全生产状况,绘制油气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CAD图)和地下油气管道分布示意图,认真填写《衡阳市油气输送管道情况报表》(附后),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市发改委(能源局)。因新改扩建油气输送管道而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完成后半个月内及时上报。要根据摸底情况建立档案,切实做到基本情况底数清,安全隐患情况明。    

    二、深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20147月至12月继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部门、企业单位在进行摸底的同时,积极配合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化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原油、成品油管道和城市门站外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一)排查重点是:建设投运时间较早的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管网等易形成有限空间的构建筑物同沟或近距离敷设的油气输送管道;穿越人员密集区域或与生产生活设施较近的油气输送管道。

(二)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规划布局。油气输送管道规划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途经人员密集场所的管道是否符合安全间距要求;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管线是否存在交叉的情况;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管网等易形成有限空间的构建筑物是否满足安全间距要求;公共区域内的油气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方是否存在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建(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管道设计。油气输送管道是否有正规设计,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管道现状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特别是管道走向、管道输送物质是否发生了变更,是否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周边边境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情形。

    3、建设管理。对新改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对于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输送管道,是否采取了增加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4、运行管理。管道是否存在超期服役情况;油气输送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等标志桩和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油气管道单位是否配备专人进行定期巡检和日常维护;现场有没有跑冒滴漏现象;管道和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乱开挖、乱穿越施工和违章占压等行为,管道单位是否及时进行了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转产、停用、停止生产的油气管道,管道单位是否制定了处置措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停用管道重新启用的,是否进行了气密性试验,是否重新征得主管部门批准。

    5、监测监控。油气输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是否有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功能是否齐备、运行是否正常;管道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是否对管道进行了定期检测检验。

    6、风险管理。油气管道单位是否建立了检维修作业制度,每次检维修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有没有进行风险辨识;是否定期开展了油气管道安全评价,是否确定了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风险等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估,是否将安全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7、台账档案。油气管道单位是否对所属管道建立了台账档案,是否全面有效,是否在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了更新;是否按要求将管道相关情况定期报主管部门。

8、应急处置。油气管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制定了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了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油气管道安全知识、处置技能,是否定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是否每半年组织一次政企联动的应急演练,管道途经地周边居民是否知晓或参加了应急演练。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整治力度,彻底消除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发改部门要督促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和管道技术专家,对现有的输送管道及时进行检测和评估,针对排查出的管道本体缺陷要及时进行修复、更换和改造。对排查出的其他隐患要进行分类梳理,分清治理难度、占压物的类别和具体位置。对占压油气输送管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要依据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牵头,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油气管道企业具体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参与,密切配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明确人员死看死守,特别是被居民住宅和市政设施等占压的,要加强管道的巡检、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出事故。在整改过程中,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严防管道施工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及园区管委会在办理临时用地、新征土地、规划、审批建设工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在批准新建项目和工程时,严格保证与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距离,严禁形成新的占压,违法审批和核准、备案造成新的管道占压,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其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的责任。

    三、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管道安全管理

    (一)油气输送管道营运企业是管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营承担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抢险演练,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施工、质监等许可手续,并到管道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供管道及设施的基本情况、图像资料、保护要求、执法依据和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

   (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监管范围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为准。管道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管主体,要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安全监管体系。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管道沿线单位、群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占压油气输送管道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搬迁和清理;做好拆除、搬迁单位业主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职责;牵头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排除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油气输送管道单位报送辖区油气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并按规定分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报送上级部门、有关军事机关,督促、指导油气输送管道单位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制定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备。

3、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和市政管网的档案资料;对管道建设选线方案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油气输送管道的保护和避让,应留足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牵头检查并协调处置油气输送管道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油气管道企业的沟通会商机制、与管道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4、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油气输送管道设施建设与城镇燃气等市政设施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在审查办理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报建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与油气输送管道规划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相符;监督、督促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范第三方施工损坏油气输送管道;负责协调处置市政设施管线与油气输送管道交叉、安全防护方面的问题,以及建筑红线与油气输送管道规划、安全距离等方面的矛盾;建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与油气管道企业的沟通会商机制、与管道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5、公安部门:负责依法防范和查处盗油盗气等人为破坏油气输送管道、干扰管道正常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涉油气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危及管道安全的各类治安行为;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建设和管道沿线治安秩序整治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维护油气输送管道治安秩序的长效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明确受理部门和案件办理流程等)

6、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将油气输送管道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牵头负责生产储存油气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的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依法立项核准的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有关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对依法立项核准的油气管道企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排查,建档立案;组织排查管道安全设备设施方面的问题,并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7、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涉及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及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的设计、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工作,督促管道企业按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有关施工生产许可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码头至港区内储存设施的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专项检查。

9、气象部门:负责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10、工业园区(经开区、高开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园区内厂内外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和整治;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占压油气输送管道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搬迁和清理。

    国土、环保、水利、公安消防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油气输送管道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项目,特别是从事房屋、道路、桥梁、航道等建设工程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影响。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涉及管道安全,应邀请安全监管部门和油气管道营运企业参加项目审查。加强对涉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各项作业行为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油气输送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水产养殖场,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深根植物;穿越河流的油气输送管道两侧500米内不准进行抛锚、掏沙、挖泥、疏浚等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拆除、损坏油气输送管道设施(包括管道、站场、阀室及其标志桩、标识装置、警示牌等)。凡穿跨越油气管道的施工作业,在管道两侧5米至50米和附属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新改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线,埋设电缆、光缆;在管线两侧200米和附属设施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掘、钻探、采矿、地震法勘探的,均需提前向管道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相冲突时,后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发现有危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遇有突发事故时要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共同维护输油管道安全

各县市区和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社区(自然村)管理组织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小册子等手段大力宣传维护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知识,增强群众自觉维护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能力,共同维护油气输油管道安全。

五、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将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办[2014]29号)要求,各县市区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1次安全生产检查;县市区政府分管副职每季度1次安全生产检查,乡镇党政班子副职每月至少1次安全生产检查;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1次,副职每2个月至少1次安全生产检查。

要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调度、考核。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定期分析、研究本行业领域现状,需多个部门联合实施时,牵头部门要主动召集,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攻坚,解决突出问题,防范事故发生。要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生产企业干部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及输送的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信息报送

请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单位于2014730日前将管道摸底情况报表和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案报我委(能源局);之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我委(能源局)。报表和文字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时将文档电子版报送至市能源局电子邮箱。

联系人:李    联系方式:8668868  18373416829

电子邮箱:hyfgwnyj@163.com

 

  

                                                                                           2014     年7 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