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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半月改革动态(2017年9月1日-15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28

 

 一、改革总体部署

  9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并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使营商环境更加公平公正;确定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中国制造品质。

  会议指出,扩大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营商环境竞争力、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会议决定,将2015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清理11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做法推广到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继续探索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打通“最后一公里”。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把营业执照与能分离的许可类证相分离,并根据地方实际采取其他管理办法,实现持照即可经营。上海浦东新区已试点的116项许可事项在上述区域适用,期限同样截至20181221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也可推广这些改革措施。另外,对其他不涉及修改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地方可自行确定是否复制自贸试验区试点做法。二是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来设定证照目的事项,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将与经营活动相关、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三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更大便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会议同时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核准等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等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至此本届政府以来累计削减审批事项697项,约占总数的41%。会议要求,审批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强化,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会议认为,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推行和强化质量认证这一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中国制造提质升级、迈向中高端。会议确定,一要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以航空、铁路、汽车、信息等产业为重点,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快完善和提升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2018年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并逐步扩大认证覆盖面,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服务型、中小微企业获得质量认证。二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进企业承诺制,以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打造质量品牌。三要探索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审慎监管。四要强化监管,严格资质认定标准,加快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清理整合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建立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行为。五要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9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情况和重点政策措施落实第三方评估汇报,持续狠抓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取得更大成效。

  会议指出,督查是政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策执行力的重要举措。在连续三年开展全国大督查的基础上,近期国务院再次对18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自查。总的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重点任务等,取得明显成效,巩固和发展了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推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民生改善。督查也发现一些地方去产能工作不扎实不到位、投资项目报建和银行开户等审批用时长、涉企不合理收费屡禁不止、科技成果转化障碍多等问题。会议要求,一要对发现的问题抓紧整改。坚定不移去过剩产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彻底清查未纳入“地条钢”清单的落后钢铁产能,一旦发现从严处理,并严肃问责,防止死灰复燃。相关部门要抓紧出台措施,整治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存在的重复、偏高和过度收费,坚决取缔违规收费。商务部要尽快提出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的措施。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解决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整不规范导致资金闲置、推动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批等拿出办法。二要推广督查中发现的各地在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创业创新、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三要对督查中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采纳。对涉及法规制度立改废的要深入研究,对可以立行立改的要尽快落实。会议强调,以上督查整改情况年底前要向国务院汇报。要建立重大决策部署常态化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机制,以改进政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更大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指出,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提高公共政策绩效具有把脉会诊和促进完善的积极作用,是督查工作的重要补充。受国务院委托,全国工商联、国家行政学院采取实地走访、座谈等方式,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民间投资等重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评估表明,实施上述政策,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增强内生动力、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评估报告还对完善政策、优化环境、加强统筹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要求,要运用好评估成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一要以市场主体感受和诉求为导向,围绕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填补政策盲区、完善创业投融资体系、提升“双创”服务体系水平、破解民间投资隐形障碍等,进一步推动政策完善和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信心和创业创新活力。二要加强政策配套。制定政策实施细则要紧扣政策设定的目标,避免市场主体被不合理的门槛挡住或绊倒。三要加强政策协调,减少政策模糊地带,提高可操作性。要用好新媒体等各种手段,使政策广而告之,便利市场主体知晓、受益。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有效解决市场化形势下农民卖粮问题、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为重点,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夯实产业基础。

  《意见》明确,到2020年,初步建成适应我国国情和粮情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全国粮食优质品率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粮食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左右,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88%,主食品工业化率提高到2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的粮食企业数量达到50个以上,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产业集群辐射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粮食科技创新能力和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意见》明确了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重点任务。一是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增强粮食企业发展活力,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二是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发展粮食循环经济,积极发展新业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三是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大力促进主食产业化,加快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统筹利用粮食仓储设施资源。四是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加快推动粮食科技创新突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促进粮油机械制造自主创新,健全人才保障机制。五是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2020年,供给质量明显改善,供给体系更有效率,建设质量强国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

  《意见》提出,一是全面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加农产品、食品药品优质供给,促进消费品提质升级,提升装备制造竞争力,提升原材料供给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二是破除质量提升瓶颈。实施质量攻关工程,加快标准提档升级,激发质量创新活力,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着力打造中国品牌,推进质量全民共治。三是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加快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深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四是改革完善质量发展政策和制度。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健全质量激励制度。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加强党对质量工作领导,狠抓督察考核,加强宣传动员。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推动质量提升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要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持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切实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三、金融体制改革

  近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将于201811日起实施。

  新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顽疾“融资难融资贵”,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宏观调控层面,新促进法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在金融监管层面,新促进法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层面,新促进法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融资方式层面,新促进法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四、价格改革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

  《意见》明确,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科学、规范、透明的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

  国家发展改革委给出各个重点领域定价制度改革时间表:力争2018年完成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起天然气输配环节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底完成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价成本监审工作,2020年前居民供水供气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定价办法实现全覆盖。

  五、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创新的力度,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将在全国或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涉及四个方面共13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

  一是科技金融创新方面,推广“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等3项改革举措,进一步创新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支持企业融资的服务模式,拓展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发挥金融工具的助推作用。

  二是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方面,推广“专利快速审查、维权、确权一站式服务”、“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等5项改革举措,进一步健全相关激励政策,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创新者的合理收益,为创新主体松绑减负,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是外籍人才引进方面,推广“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积极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简化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的申请渠道”等2项改革举措,进一步破除外籍人才在我国就业创业的政策障碍,积极拓宽吸引外籍人才的渠道,促进外籍人才向我国集聚。

  四是军民融合创新方面,推广“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等3项改革举措,进一步健全军民融合创新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军工科研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让民口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军品研制,有效推动形成军转民、民参军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军民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要着力推动政策制度创新,推进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六、公共文化机构改革

  近日,中宣部、文化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为目标,以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为重点领域,推动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增强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实施方案》明确,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立足实际、分类实施,坚持公益、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底,全国市(地)级以上规模较大、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方权责更加明晰,运转更加顺畅,活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实施方案》强调,要从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相关方职责、制定机构章程、规范管理运行、加强党的建设等五个方面明确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构架和运行管理体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举办单位指导组建理事会和管理层,负责对公共文化机构和理事会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绩效考核。

  《实施方案》明确在深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中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配备方式。凡涉及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党组织同意。

  《实施方案》着眼落实法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积极性,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从落实人事管理自主权、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等。

  《实施方案》强调要同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完善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相关政策,鼓励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按章程规定进入理事会,参与决策、管理、运营和监督。

  七、支持山西深化改革促进转型发展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能源供给、消费、技术、体制革命和国际合作,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资源型经济转型实质性突破,将山西省建设成为创新创业活力充分释放、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增强、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显著的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

  《意见》提出,到2020年,重点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能源革命总体效果不断显现,支撑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多点产业支撑、多元优势互补、多极市场承载、内在竞争充分的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清洁、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型经济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经济综合竞争力、人民生活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

  《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健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机制,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推动能源供给和能源消费革命,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实施产业转型升级行动,建立新兴产业培育扶持机制,完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体系。二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增强协同创新能力,培育打造创新创业平台,统筹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三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振兴计划,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四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规范各类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创新财政金融支持转型升级方式,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五是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拓展转型升级新空间。构建联接“一带一路”大通道,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六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山西。加强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意见》要求,山西省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对本意见涉及的重大事项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

  八、地方改革

  日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入市等基本环节,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

  《实施方案》通过明确首问部门责任、确定各环节首问部门及主要职责、建立首问部门牵头协调机制、完善首问部门“一窗受理”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虚拟实体融合等六方面主要措施,建立健全由各环节牵头部门首家受理、相关审批部门合力协办、涉及事项并联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前台后台无缝衔接,实现事项自动流转、办理全程公开、信息共享互通,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实施方案》要求,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工作,会同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进一步梳理、规范、优化投资审批服务流程,为推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奠定良好基础。

  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全省600万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据了解,湖北省1300多万产业工人大军中,600万农民工占据半壁江山。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限制,导致农民工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实施方案是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湖北版”,将从职业培训、就业政策、用工管理、服务供给四个方面,推出30条改革举措,助推农民工转型,加快融入城市社会。

  如在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方面,将加强“金蓝领”开发工程,鼓励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在统筹职业教育培训方面,将建立覆盖广泛、形式多样、运作规范,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打造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一批市级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县级地方特色实训基地,大力推行“技能+学历”教育。

  此次改革由湖北省总工会牵头,省、市、县三级将设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共同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近日,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放”“管”“服”三个方面,对改革进行了全面规划,鼓励基层特别是试点地区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打造江西“放管服”改革的新亮点。切中当前“放管服”改革面临的问题,力求解决“放管服”改革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着眼于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创新“放管服”改革举措。

  《意见》提出,今年内再取消或下放一批制约企业生产、投资经营活动和群众办事不便的行政权力事项,尤其是要对15项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逐步实现省内设定行政许可事项“零审批”;在南昌县、瑞金市、吉州区、资溪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南昌市、宜春市、赣州市、赣江新区、共青城市、永修县,在试点地区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简化备案手续,实现告知性、全程在线备案,逐步实现省级部门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省级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图”;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确保今年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强化省级执法监督职能,促进省级重心从执法向执法监督转变,省级层面原则上不保留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市、县(区)两级执法机构整合力度,在宜春市、鹰潭市等地开展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为重要内容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完成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清理的基础上,对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最大限度消除奇葩证明、重复证明。

  《意见》强调要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今年内要基本完成省本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2018年全面开展市县两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完善全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

  91日起,广西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

  广西将现行涉及公安、住建、交通等7个部门的29项涉企事项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广西的“多证合一”改革从根本上推动证照的削减,以“减证”推动“简政”,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同时以“共享”推动“合一”,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以企业信息共享为核心,在更大范围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企业申请资料从“反复提交”向“一档管理”转变,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广西“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办理沿用“六证合一”工作机制,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受理窗口“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经工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实时将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系统和自治区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多证合一”部门需要,提供存续企业基本信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对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管理方式,继续按“六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