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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半月改革动态(2017年8月16日-31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一、改革总体部署

  8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强调,改革是我们进行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方面。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狠抓改革落实,必须深化对改革规律的认识和运用。要继续高举改革旗帜,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坚定改革定力,增强改革勇气,总结运用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改革新经验,再接再厉,久久为功,坚定不移将改革进行到底。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会议审议了《关于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督察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指出,建设主体功能区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战略。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要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作用,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加快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创新国家空间发展模式夯实基础。

  会议指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要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推进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相互衔接配合,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高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会议强调,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会议指出,党中央授权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多规合一”试点以来,在编制空间规划、明确保护开发格局、建设规划管理信息平台、探索空间规划管控体系、推进空间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探索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下一步,要继续编制完善空间规划,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障空间规划落地实施。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进展总的符合预期。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对落实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尚未落地或落实效果未达到预期的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大之后要继续做实。

  8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情况汇报,要求巩固扩大改革成果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审议通过《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草案)》,使公共资金资源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会议指出,实施营改增,使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大的改革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触动多方面利益调整,通过周密设计和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累计减税1.61万亿元,特别是自20165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今年6月直接减税8500多亿元,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构建统一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税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带动增加就业,起到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既为当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增添了强劲动力。下一步要针对税率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不完善、少数纳税人因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等问题对症下药,推动改革不断深化。一要进一步落实营改增改革措施,帮助纳税人熟悉和用好用足政策,实现进项税应抵尽抵。简化办税流程,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对违法征收“过头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要继续完善制造业、金融业、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政策,健全抵扣链条,妥善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安排,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合理设置税率水平。三要根据营业税实际不再征收的情况,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进程,把营改增试点成果用法律规范确定下来,使改革红利惠及更多企业和群众。

  8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广一批具备复制条件的支持创新改革举措,为创新发展营造更好环境;确定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措施,满足群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去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开展相关改革先行先试,破解创新驱动发展瓶颈制约,探索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取得积极进展。

  会议决定,将目前比较成熟、已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若干项改革举措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绝大部分推向全国。主要包括:一是更有针对性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搭建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体系,支持以从核心龙头或大型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发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二是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三是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建立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制度。四是拓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渠道,简化办理手续和流程,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入境许可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发放。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五是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税。会议要求,对其他尚未推广的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地区要加快推进落实,强化督查考核,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要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这一战略性产业,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全体人民切身福祉。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老龄人口规模持续扩大,这方面需求巨大且十分迫切。2013年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贯彻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推进相关政策落实,有效推动了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医疗机构床位数、执业医师数大幅增长,社会资本已成为主要参与者,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比达45%,群众需求较旺的中医保健、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服务机构蓬勃发展。会议要求,要增强发展健康服务业的紧迫感,一是研究制定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科学界定内涵,建立长效支持机制,推进医疗健康与养老、旅游、体育、互联网等有效融合,形成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的产业支撑体系。二是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出台社会办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破除制约发展的各种障碍。加快推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实行备案制。三是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尽快建立综合监管制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型健康服务机构、跨界融合服务等探索实行包容、审慎、有效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四是加大医疗、护理、康复等短缺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发展重大创新药物、短缺药物、康复辅助器具等健康产品,满足市场和群众需求。五是注重利用社会力量补齐健康服务短板。调整和新增健康服务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健康体检、专科医疗等服务。放宽外资投资举办诊所的股比限制。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六是财税部门要抓紧研究调整社会办医疗、养老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等机制。鼓励发展保障型商业健康保险。多措并举推动健康服务业规范有序加快发展。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物流业贯穿一、二、三产业,衔接生产与消费。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27项具体措施。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年内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年内将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并。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年内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二是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选择部分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结合编制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布局和完善一批综合物流枢纽。着力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提升铁路物流服务水平。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地方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等,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支持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

  四是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行效率。大力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的新业态、新模式。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

  五是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研究制定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制度。

  六是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推进物流相关领域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制定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七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优良营商环境。选取部分省市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工作。

  三、“放管服”改革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市场主体方面,《意见》要求,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实,《意见》明确规定,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规定,要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衔接,推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要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要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在市场交易方面,《意见》强调,对于各类金融案件的审理,要突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要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力推进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并通过建立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强执行工作,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国企改革

  近日,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意见》指出,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教育机构也可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可以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意见》明确,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予以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

  五、金融体制改革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10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六、电力体制改革

  日前,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

  《通知》要求,加快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在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基础上,于201710月底前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此外,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在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试点基础上,组织开展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于201712月底前完成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通知》要求,加快核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组织开展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测算工作,逐项核定。其中,新投产的宁绍直流、酒湖直流和已投产暂未核定输电价格的海南联网工程等3项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201712月底前完成核价工作。

  此外,定期调整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考虑到电量等因素波动,为及时反映真实、合理输电价格,决定定期对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复核电价,周期暂定为三年。

  鉴于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数量较多,决定分批推进,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已核价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成本监审和输电价格复核工作。第一批对西电东送、哈郑、向上、宾金、宁东等5项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进行复核,201710月底前完成成本监审,201711月底前完成测算、上报,201712月底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国家能源局完成核价工作。

  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近日,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项目。

  《实施意见》明确,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一方面,鼓励政府将现有公办养老机构交由社会资本方运营管理,另一方面,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城乡社区内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精神文化生活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同时,积极发展医养健融合,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支持打造“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养老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服务为支撑”的全生命周期养老服务链,兴建一批以养老为主题且附加康养、体育健身等现代服务业的“养老+”综合新业态。

  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指出,个别地区撤销、合并、改制公立中医医院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对公立中医医院的设置、功能定位和发展的要求,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可得性。

  《通知》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发展中医药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同步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依法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及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要按照深化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确保公立中医医院机构不能撤、编制不能减、功能不能弱化。《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出现的有关中医医院撤销、合并、改制的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及时依法、依政策予以处理。

  九、地方改革

  日前,云南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放权市场方面。重点是制定云南全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统一管理。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外,对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事前审批的形式实施。出台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全面开展部门职能职责大清理、大盘点。要全面加快审批速度,大幅提升审批效率。重点是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向一个部门集中,加快推进“一颗印章管审批”。

  同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证照同办”“一照走天下”。重点是将大部分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交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实施,实行“证照同办”。原审批部门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并指导审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和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除此之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实监管责任,重点是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厘清各级政府监管职责,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涉及环保、资源保护处罚以外,省、州、县三级都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省级不再行使,统一交由州或县级行使。 “双随机”监管全覆盖,对监管事项进行合并,推行“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云南全省统一制定行业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意见,提出13条举措,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意见明确,推动放得更开,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依法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着力管得更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全面实施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全面构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促进服务更优,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全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

  根据实施意见,安徽省将全面简化登记手续,允许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或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以及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实行清单管理,严禁违法设定禁止或限制注册登记区域。在今年10月底前,凡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建立并落实随机抽查机制;年底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以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务平台,有关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信息归集,实现全区域、全类型、全业务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