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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情况

来源:财金科 发布时间:2017-12-20

    衡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始建于2016年,上线信用衡阳门户网站、公共信用数据库、信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双公示应用系统、认证用户查询客户端系统、用户管理系统、信用衡阳微信公众号、失信黑名单系统等,归集市级成员单位的信用数据,实现与信用湖南的数据对接,初步构建了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支撑技术架构。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于2016年10月基本建成“一库、一网、一平台”。主要依托“信用衡阳”网采集全社会信用信息,信息归集基本实现“全覆盖,零遗漏”。截止到2017年10月,平台归集信用数据135类1984项,总数据量536万条,其中信用数据量498万条、双公示数据量38万条,信用衡阳网日均访问量1.2万余人次。个人信用信息归集量167.3万余条。上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数据量498万条、双公示数据量38万条,接收省下发信用数据4.4万条。根据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发布的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一年监测期间,全国261个地级市综合信用排名中,我市以81.19的信用指数位居全国第32名,在全省地级市中分值第一。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做法

(一)科学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建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行长为副组长,四十多家市直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的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市发改委主任、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行长积极组建衡阳市信用信息中心,落实编制7人。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推送共享和推进信用城市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编制“十三五”规划和撰写实施意见

    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制度建设、平台建设、行业信用、中介培育和公务员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推动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十三五”规划和撰写实施意见,出台了《衡阳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衡发改规划[2016]30号文件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33号)

(三)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文件实施后,逐步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红黑名单”联动奖惩、行业分类监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制度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已出台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转发国、省两级在海关、环保、税务、交通、质监、财政、食药监、统计、安监、共青团市委等十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下制度基础,切实形成良好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

(四)积极拓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空间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做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将对加快实现“守信者荣,失信者耻”良好氛围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归集的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旅游民宗外侨局等11家,共归集个人信用信息167.3万余条。其它需推送个人信用信息成员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均未推送。

   三、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加快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市发改委、市公安局负责建立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全市自然人基础数据库,自然人基础数据库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等个人身份信息。有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不良信息和优良信息,如欠税、刑事犯罪、行政处罚、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执行等情况,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授予个人的荣誉,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记入的个人信用信息,要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制定出台市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全面开展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三)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和企事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四)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制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2、加强个人信用权益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和错误信息记录在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3、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适当保护。试行信用修复管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服务形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有序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国家制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2、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积极探索和扩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尝试开展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补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鼓励个人征信机构加强信用产品服务创新,有效满足社会对个人信用产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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